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的意思(礼禁未然之前的理解)
导语: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浅谈秦汉时期的诉讼证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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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诉讼证明制度,是诉讼主体在诉讼中进行证明活动时所遵循的基本制度。先秦及秦汉时期是我国法律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显示了我国古代诉讼制度的合理性。《奏谳书》中所记载的案例都反映出了一个共同的断案原则,即真实的诉讼证明原则,要求司法官员依据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裁判,并以此作为处理案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奏谳书》中案例所反映出的证明方法显示了古代司法官员在处理案件时的过人智慧。先秦及秦汉时期的证明模式为印证证明模式,要求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支撑、相互印证,以达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为现代诉讼中印证证明模式的确立提供了坚实的文化基础。
一、罪疑惟轻,功疑惟重:真实诉讼证明原则的产生诉讼证明原则贯穿了诉讼证明活动始终,指导着诉讼证明活动的有序进行,也是诉讼证明活动的出发点,体现了诉讼证明的根本价值。随着阶级社会的逐渐产生,统治者对于国家治理渐渐具备了理性思维。
《春秋繁露·精华》记载:“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定罪处刑要查清罪状,审核清楚案件事实,审讯的结果也要与案件事实相符合,这就是真实诉讼证明原则的雏形。意为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要依据案件事实,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倘若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就无法正确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也就不能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决断。
《尚书·虞书》记载:“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秦朝时期的律法要求对矛盾之处使用追问、拷打等手段,使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趋于真实,审理案件时必须要先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并加以记录,即使知道被告人的陈述存在虚假,也不要立即追究,等到被告人陈述完毕之后,对于没有交代清楚的问题进行追问,使被告人对此进行辩解并记录辩解内容,如果被告人多次虚假陈述,供述相互矛盾的,则依法进行拷打。
除此以外,先秦时期的儒家诚信文化,开始随着人类的实践活动逐渐发展起来。在夏商周时期,诚信往往与对上天和先祖神灵的崇拜联系在一起,认为诚信是上天的要求,只有具备“诚信”品质的人才是能够令大家信服的人。
《史记·夏本纪》记载:“禹为人敏给而克勤;其德不违,其仁可亲,其言可信”。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发生了较大变动,对诚信思想的认识反映了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对稳定的社会关系的向往,以及对社会可期待利益的向往,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由于诚信具有了约束力,因此人类的理性思维也在不断进步,在治国理政中,诚信也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倘若执政者不能立信,那就无法取信于民,国家的政权就会产生不稳定因素,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因此,古代官员在进行断案时会也受到诚信思想的影响,力求查明案件事实,依据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裁判,并以此作为处理案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真实的诉讼证明原则也就因此而产生。
二、狱讼分类,证据告罪:《奏谳书》中所反映的证据形式在西周,“狱”是现代司法中的刑事诉讼,“讼”是现代司法中的民事诉讼。古代法律体系中虽然未曾有专门的法典来规定民事诉讼相关内容,但在诉讼进程中也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划分开来,因此也影响了证据种类的划分。
控告人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是在先秦及秦汉时期就已经存在的一种证据形式,也是官府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控告人陈述过后,被告人往往会作出承认与否的回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被告人对于被控告的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对一些具体事项的解释,也通常被称为口供。
由于控告人陈述、被告人的辩解这两种证据,往往会受到自身主观因素的影响,其真实性、可靠性有待加强。因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官吏往往会听取与诉讼利益无关的第三人的陈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证,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也被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知情者,向办案机关所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言辞。
书证是一种较为古老的证据形式,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存在,其形式多种多样。在漫长的诉讼历史中,书证始终具有其独特的证明作用。
《奏谳书》中第二十二则“女子婢被刺案”中涉及到书证这一证据形式。女子婢倒地的地方有一个一尺半长的荆劵,看荆劵上面刻的齿,像是商人用的劵。这一个一尺半长的荆劵就是书证,根据荆劵上呈现出的内容推测是商人用的劵,以此来指向一个调查范围,对确定真凶、使凶手认罪伏法以及证明重要的犯罪事实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举旅在对案件进行追查时,将案发现场发现的那张劵让市场上的商人们鉴别,商人们认为像是交易用的劵,其后举旅就让贩卖繒的商人查看,商人们依据券所呈现出的内容,辨别出这张劵是交易繒时所使用,符合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特性。这份书证的出现,对案件侦破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最终抓捕了凶犯公士孔。
物证,是指以物品自身的外部特征或其属性、存在方式等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无论是古代的证据体系亦或现代的证据体系,物证在其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物证作为实物证据的一种,能够与证人证言等言辞类证据相辅相成,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先秦及秦汉时期,物证就已经广泛用于诉讼过程中。
《奏谳书》中所记载的第十七则“黥城旦讲乞鞠案”是一起盗窃案件,毛在当地卖牛的时候有些嫌疑,因此对毛进行讯问,毛供述牛是他偷的把的牛,但是把说自己不曾丢失牛。后毛又改口说他与乐人讲合谋偷了和的牛,和说他将一头黑色的母牛放在了南门外,在腊祭时还看到了,但到今天还没有找到。把毛偷来的牛让和看,和认出了是他的牛。
牛显然是这起案件中的物证,和依照牛的颜色和雌雄,来辨别毛盗走的牛是他所丢失的那头牛。物证能够通过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且具有较为独立的证明能力。物证无需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可以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作为定案的直接依据。本案中的牛作为物证,能够直接证明盗窃事实的存在,无需其他证据对此进行印证。
三、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诉讼证明的方法侦查实验是指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为了验证某些对案件侦破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或现象是否真实存在,而将该现象或事实重新进行演练,使其得以再现的一种措施。经过侦查实验得出的结论或记录的实验过程,能够为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提供依据。侦查实验既可以独立进行,也可以与勘察现场同时进行,其目的即是为了确定某种现象是如何发生的。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在对案发现场或是其他证据进行勘察和检验之后作出的记录。勘验检查是办理案件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目的在于期望通过对案发现场的勘察、尸体伤痕的检验等来得到更多的证据,锁定调查方向加快案件处理进程,经过勘验、检查而形成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种证据的表现形式。
推定证明方法是在案件认定事实过程中,根据案件中的已知事实,推断出未知的事实的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或方法。案件事实是过去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无法被逆转也无法被完整复刻,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以一定的证明方法去认定,无法百分百还原出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常常会呈现出真伪不明的状态。
在这样的状态下,法官如果要对案件作出判决势必要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使案件事实明晰,演绎推理虽然能够解决大部分的问题,但是仍有部分问题亟待解决,这时就需要采取其他有效的方法,推定法也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被使用。推定法的使用如同三段论推理需要大小前提一样,也需要具备推定的基础,一是已知的案件事实,二是经验法则。
结语先秦及秦汉时期是中华文明的蓬勃发展的时期,奠定了中华文明的基础。这一时期我国的政治体制由分封制逐渐转为了君主专制,司法体制也不可避免受到了影响,使得我国古代诉讼模式成为了纠问式诉讼。虽然纠问式诉讼带有专制主义的色彩,但其中也蕴含了我国古代丰富的法律文化。
《奏谳书》出土至今已经近三十多年,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文化,诉讼证明制度即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证明是贯穿诉讼全过程的一种活动,要求诉讼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获取的证据和已知事实对待证事实进行阐明,以期能够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诉讼证明制度也就是对诉讼证明活动进行规范。
在处理案件所依据的基本原则上,先秦及秦汉时期的证明原则可总结为真实的诉讼证明原则,这既是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先秦诚信文化影响下的产物,现代诉讼证明制度所包含的三段论推理、类比推理以及推定法等证明方法,皆在先秦及秦汉时期的案例中体现出来,反映出了古代司法官吏审理案件所涌现的智慧光芒。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
[2]班固.《汉书》.
[3]范晔.《后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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