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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是汉代谁撰写的(春秋决狱是什么)

导语:《春秋》决狱与司法决斗

前言:所以说,人类的智慧是无穷无尽的,即便我们认知中的那条路走不通,但只要人还在,就总会走出一条新路来。

以前有句老话,是关于宋朝宰相赵普的,叫做“半部《论语》治天下”。说的是宰相赵普出身吏员,在儒家文化上没有下多少功夫。但是凭借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与练达的人情处世,只用了半部《论语》的知识,便帮助宋太祖打下了大宋天下,又凭借另外半部,帮大宋稳定了局面。

这件事姑且不论真假,当做饭后的谈资就行,毕竟千百年来,“半部《论语》治天下”的,也就赵普一个人,没有可推广性。作为需要培养大量社会主义接班人的中国教育,如果也这么搞的话,那就要乱套了。可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案件,单凭一本《春秋》就能做出判决,是不是也有些可怕呢?而这不是假设,是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的真实情况。

01.

《春秋》决狱

这就是历史上所说的《春秋》决狱,又称为引经决狱、经义决狱。它是指儒家出身的官员,在判案的时候,抛开现有的法律,以儒家经典《春秋》作为判案的依据,从而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

那这些统治精英,是在闹着玩儿吗?还真不是。我们站在这些儒家出身的官员一边想一想,皇帝为了维持王朝的长治久安,选择了儒皮法骨,那他们甘心,只当一块光鲜亮丽的金子招牌吗?当然不愿意。可是学术如果不进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就没法变成文化,就没法确立起儒家,在中国实打实的统治地位。那干什么事,能够波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呢?当然是法律呀。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为了解决人们在生活当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纠纷。

那我们再考虑下一个问题,究竟用哪些经典,作为判案的依据呢?可选的范围,是我们熟知的“四书”“五经”。“四书”中的《大学》《中庸》,那时还没有被单独列出来,要等到宋朝的二程和朱熹老夫子出世,它们才有之后的地位。而《孟子》在儒家内部,争议一直比较大。《论语》是个语录集,有着比较明显的个人特性。都不太适合作为判据。

再看“五经”,《诗经》是文学作品,当判据总有些牵强附会。《尚书》的内容,与普通老百姓距离有些远。《易经》是用来分析趋势的,难度太大,用起来也有些牵强。相比而言,《礼记》和《春秋》,就比较符合大家的要求了。它们不仅波及面广,衣食住行都能找到对应的依据,而且有明显的价值取向。这样一来,既提供了判案急需的实际案例,又注入了儒家的价值内核,再完美不过了。对于大众来说,这也是一件好事。由法家人制定的法条,事无巨细,严谨刻板,刑罚繁重,远不如儒家宽刑、德政的理念。于是双方一拍即合。

可是单凭一万多字的《春秋》,到底有些单薄了,于是“春秋三传”《左传》《公羊传》《谷梁传》,就成了当时的热门学问。其中尤以《公羊传》最为知名,汉武帝时期的丞相公孙弘,便是以此为晋身之阶的。这也是文化,如何反映统治阶级主流意志的一个例子。

在司法实践中,儒家文化也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经验。比如,如下司法原则:(1)亲亲相隐原则。(2)原心定罪原则(重视动机,轻视结果)。(3)纲常礼教原则。(4)以功覆过原则。(5)反对株连原则。(6)“诛首恶”原则。(7)宽刑宥罪原则。(8)刑罚适中原则。

其中有些已经被历史淘汰,而有些还在我们的法律当中,发挥重要作用。儒家学者解读法律的过程,其实也是与社会辩论的过程。面对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原先抽象的法律原则,就显得有些苍白无力了。在一次次情与法的碰撞中,人们不断思考,去平衡法律理想与现实生活的矛盾,从而加深了对法律的理解,推进了法治建设。这一点,它功不可没。

但同时,它的出现也破坏了现有的成文法。既然《汉律》是国家法律,那么你可以进行修改,但绝不能把它抛在一边,另成体系。否则,你是让老百姓学习法律,尊重法律呢,还是把它当成废纸呢?无法学以致用,就没有人会重视它的。而轻视法律,会连带着轻视法律背后,为它背书的政府,损害中央朝廷的公信力。

像中国这样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维持统一最重要的就是坚强的领导核心。当中央权威下降时,地方实力派的权威便会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中央在地方上的影响力。而这也是西汉武帝之后,世家大族崛起的一个契机。

而且,解读法律,严重依赖儒家文化学养。这就把法律判案,从一门技术变成了艺术。可我们都知道,技术好学,可以批量化生产,但艺术就得靠个人发挥和天赋了,其中的主观性太大了。可法律偏偏要求的就是客观、公正,尽力摒弃主观影响。这就使得法律至上的理念,在我国迟迟无法建立起来。

02.

司法决斗

不过,现实不就是这样,有一利必有一弊。《春秋》决狱看着,多少还讲些道理,可司法决斗,怎么看都觉得迷信无知。

司法决斗是一种特殊的审判法,亦是一种双方证明方法。当法庭上的控辩双方,各说各话,相持不下之时,审判官便会要求双方进行决斗,获胜的一方被认为受到了上帝的庇护,因此陈述被当作事实,而不敢决斗或者失败的一方,则被认为做了虚假的陈述。借此,法庭宣判,胜者同时胜诉。

这个逻辑怎么看,都有些强词夺理。这不就是说拳头大的有理吗?事实呢?法律精神呢?公平正义呢?全都不要了?那还能叫法律吗?可是考虑到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会发现这是个无奈之举。那个时候没有指纹检测,没有血液检测,也没有“天眼”,证据实在少得可怜。与其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搜集这些没法形成闭环的证据,还不如反其道而行之,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

其实这是一个很聪明的做法,在当时落后的条件下,根本无法完成令人信服的调查取证工作。把案件的审判结果,交给决斗,其实是在增加打官司、说假话的成本。因为受了委屈的人,胸中积攒了无限的怒火,一旦有了发泄的出口,难保不拼命。如果双方的纠纷不大,干脆就不上法庭了。而负责审判的法官、作证的人,也要掂量掂量,自己偏帮一方,会不会把受害者的怒火引到自己身上?毕竟受害者,是可以向他们提出司法决斗的。

这就像地震,我们都知道这是地球运动时,正常的能量释放,无法避免。那么与其大震来临,大家无力抵挡,还不如平常小震不断,释放积压的能量。司法决斗,就是在发泄社会中积聚的戾气。

你可以说它没有法律精神,但它确实有用。后来,随着司法程序不断完善,取证技术不断进步,再加上教会势力与世俗势力的强令制止,司法决斗也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渐渐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所以说,人类的智慧是无穷无尽的,即便我们认知中的那条路走不通,但只要人还在,就总会走出一条新路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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