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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聚餐醉酒后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公司聚餐酒后摔伤算工伤吗)

导语:参加公司年终聚餐醉酒摔成重伤,如何找公司赔偿?

公司聚餐醉酒后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公司聚餐酒后摔伤算工伤吗)

1、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或其他组织性活动因活动本身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2、员工参加公司聚餐个人醉酒明显非工作原因导致伤害,该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员工在聚餐中可以选择喝酒,也可以选择不喝酒,选择喝酒也并非一定导致醉酒,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员工参加聚餐本身不会受到伤害,而是其醉酒导致的直接或者间接的伤害,是属于员工个人行为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3、员工因工作需要应酬喝酒导致伤害,则一般应认定为因工受伤。

法律依据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综上,员工参加公司聚会醉酒死亡、醉酒后摔成重伤或因醉酒导致其他后果的,不属于工伤,公司无需支付工亡待遇,饮酒员工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饮酒危害仍饮酒,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公司一般为次要责任。因为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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