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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着手的概念(刑法上的着手是什么意思)

导语:刑事犯罪行为中“着手”的判断

在刑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着手”都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有必要学习下。

着手,字面的意思就是动手,就是行为人开始实施某种行为了。着手为什么重要呢,它是判断犯罪行为开始的标志,是行为值得或者可以被刑法评价并处罚的依据。众所周知,刑法是客观归责的,即刑法不处罚人的思想,除非这种思想外在的实际的表达或者实施了,造成了危害或者危险,而着手本质上就是行为人从主观想法和犯罪预备等活动到客观实施的一个临界点,重要性不言而喻。

着手有点开弓没有回头箭的意思,只要着手开始,该行为就进入到刑法的视野。所以如何进行着手时间点的确认及其判断标准就需要精微的分析。

传统的观点认为,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但张明楷先生认为这个判断的标准过于笼统,需要在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害程度上进行“量”的判断,然后确定,意思就是要进行实质的判断,行为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那个时点,才成立着手。实行行为和着手的判断是分离的。

1、如入户盗窃打死了看院的狗,应该还不算是着手,只有对户内的财产接近并有现实的危险接触之后才是着手。

2、制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的,保险事故制造时,不算着手,去保险公司索赔,是着手。

3、行为和结果在时间和距离上有间隔的隔离犯,如邮寄有毒食物到异地毒死某人,邮寄的时候不是着手,被害人收到有毒食物准备或者开始食用的时候是着手。

4、故意醉酒打人的原因自由行为中,喝酒不是着手,酒后开始打人是着手。

5、一连串行为中,如甲为了杀害乙,欲采用关到房间用煤气致人昏迷然后暴力杀害的,关到房间还不算是着手,但开始用煤气熏人就是着手了。

等等,不同的法益侵害和不同的犯罪构成决定每个类型犯罪的着手判断,但判断的标准都是是否开始了实质性地法益侵害。当然,这存在犯罪种类太多、犯罪手段进程复杂等情况,导致着手的判断标准很难都针对性的一一明确,这个判断的知识库或者标准库需要每个案例的丰富和填充。

张明楷先生为什么要这么定义或者判断着手呢?原因就是他认为实行行为可以有太多的环节,如持枪杀人,可以有持枪、掏枪、瞄准、扣动扳机,但前面的环节说着手有点牵强,不如行为对法益产生紧迫性的侵害危险时认定为着手明确清晰。这个说法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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