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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导语: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关系

​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对不动产占有过程中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常见的包括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铺设管线和防止或避免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享有的要求相邻方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就叫作相邻权。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这种延伸和限制仅限于为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正常生活提供最基础的便利。我国法律规定相邻关系的初衷在于希望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时要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兼顾相邻方的利益,减少邻里之间矛盾的产生。

​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将物权恢复到未受侵害的完满状态的权利,叫作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其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请求权的行使不要求已经给被侵权人造成了实质上的损失,只要存在损害事实或者损害危险即可。第二,被侵权人行使请求权时,侵害行为或者危险状态正在发生。在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无法再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只能选择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第三,不要求侵权人存在过错。无论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怎样,被侵权人都可以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第四,被请求人只能是对损害事实有支配地位的人。即被侵害人只能向可以即时消除危险状态的人行使请求权。

​ 一方面,相邻权人只有在不得不利用相邻方不动产进行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以满足生活便利时,才可以行使相邻权。另一方面,相邻权人在利用相邻方的不动产时也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行使相邻权过程中给相邻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相应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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