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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什么是法治(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包含两重含义)

导语:亚里士多德主张“法制国家”法制的概念及理论根底

亚里士多德什么是法治(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包含两重含义)

第一,法制概念及至上地位。法制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创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听从,而大家所听从的法律还应应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第二,亚里士多德法治认识论的人性论基础一人类普遍存在恶性。即“恶性普在”。亚里士多德在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部分继承而发展了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但是亚里士多德在继承以及发展其师思想的此外,皆说有有过那句话“吾爱吾师,吾更关爱真理”,可见在治国之道这个关键问题上,二者应当是有分歧的。

两人对治国之道“人治”及“法制”的见解各异,因此两人对国家政体形式的筛选皆各有不同。亚里士多德坚定的认为一切制定法都应该是正义的,还应该符合城邦以及国民的合法权益而取得遵守以及执行。“而生命激情自从会扭曲君主甚至于包含最杰出之人的内心。法律即应当是屏弃了愿望的理智。”城邦倘若遵循良法便会朝着难的方向发展,人民皆会取得快乐。

那为什么说“法制优于一人之治呢?”法律没情感,不会偏私法律不会听话,不能像人一样信口开河;法律的统治就是神袛及理智的统治。法治起码要具有一下要素:1、法律是无情的应当由无情的法律来代替有私欲的人;2、法律也应当是良法,也即符合自然正义之法。,执法者及公民也将法律当作正义的象征,去恪守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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