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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期间(车辆在维修期间发生事故谁承担责任)

导语:车辆维修期,事故谁之责?

车辆维修期间(车辆在维修期间发生事故谁承担责任)

某日,修理厂员工王某将修好的车辆交还旅游公司途中与罗某相撞,造成车损人伤,交警认定不能确认哪方违章行为造成。经诉讼调解,王某及修理厂赔偿罗某1.7万余元,该款项罗某同意以保险理赔金额为准。事后旅游公司办理车辆综合险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保养维修期出险免赔约定为由拒赔。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辆综合险承保目的主要在于防范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保险合同相关约定,因车辆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车辆的适驾性无保障且脱离投保人掌控,故从保险车辆进入营业性修理场所开始到维修、保养结束并验收合格提车时止,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免除。王某交还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尚未将修理好的车辆验收合格交付车辆所有人旅游公司,因此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情形。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不应该免除,因为修理厂员工王某在已将车辆修理好的情况下,在交还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此时车辆已维修、保养完毕且验收合格,不存在驾驶的安全问题,并不符合保险公司免赔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保险车辆是否处于维修保养期间,不在于保险车辆是否仍处于维修场所,关键在于其是否维修、保养完毕且交付投保人。旅游公司已委托修理厂王某提车,修理厂及王某均确认该委托行为,罗某未向旅游公司索赔及王某、修理厂与罗某达成调解协议,并不代表旅游公司的委托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该车已维修完毕,故可认定被保险车辆在出险时不存在车辆的适驾性没有保障和脱离投保人掌控的问题,应认定被保险车辆实际已维修、保养完毕且交付旅游公司,不属于维修、保养期间。同时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条款存有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在对保险合同条款适用有争议情况下,亦应作出有利于旅游公司的解释,故保险公司不能免除保险责任。

盱眙县法院 刘纯 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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