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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责任能力是什么(法人的责任能力问题)

导语:法人的责任能力

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联系的是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所谓侵权行为能力是指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能力,因此,也称责任能力。

当代各国民法大多肯定了法人有侵权行为能力。我国《民法典》第62条第1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条明确了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用工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等规定,实际上也肯定了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承认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的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确认了法人能够以团体的名义,对因其行为产生的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并以法人的独立财产对此负责。第二,对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视为法人的行为,由法人对该行为负责。第三,在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中,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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