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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离婚制度(唐代离婚种类)

导语:和离制度入手看唐代婚姻:结婚、离婚流程多,开放与封建并存

引言:前卫和离制度背后的唐代婚姻

在热播剧《大唐荣耀》中,女主“珍珠”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向自己挚爱的广平王“李俶”提出了和离。事出无奈,李俶只好签下“和离书,”从此一别两宽,恩断义绝各自安好。这部剧是以唐代为大背景,在剧中“珍珠”主动向“李俶”提出和离,实际上体现的是唐代的婚姻制度。

在唐代,“和离制度”正式写进唐律,乃是我国古代史上的第一次。作为封建社会法律代表的《唐律疏议》,对于这一时期的婚姻编撰有专门的法条规定,其既具有开放性又有封建性。让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民风开放的大唐王朝婚姻制度到底有什么特点?

一、唐代婚姻流程:喜行六礼可结为夫妻,若两看相厌也可一别两宽

唐代男女结婚要走啥流程?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自古以来,男女成婚讲究要征得父母同意,有媒人从中牵线才能喜结良缘,唐律中也继承了这一点。《户婚律》中规定,要遵循长幼的顺序来娶妻,未成年人的婚姻需要听从长辈的意见,违者要受“杖刑”的惩罚。从中可以看出,父母是有着孩子婚姻的决定权,男女结婚都需要征得父母的同意。除此之外,唐律中的第一章《名例律》明确地规定了“男女嫁娶需要有媒人,”是结婚前的必备程序。

在这一时期,实际上也有出现部分自由恋爱的现象。若男女双方情投意合想要结为夫妻,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给予支持的。允许男女自由恋爱,但大部分的人还是会征得父母的同意。所以在这一时期,虽然对男女自由恋爱有一定的宽松政策,但大体还是顺应封建潮流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行六礼后喜结连理

在父母同意,经过媒人拉红线的必备条件下,如果不出现“同姓结婚”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男女行六礼后方可拜堂成亲。“六礼”是指男女从订婚到结婚的过程,从西周就有开始出现,一直延续到清朝。六礼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具体的过程是男方带着媒人到女方家里,向女方提出婚姻请求。在女方同意后,请媒人到女方家里询问生辰八字,之后将生辰八字进行占卜,确定两人在生辰八字上是否相合可以结为婚姻。在确定之后,即要向女方行“彩礼,”即送去聘礼后男方方可择期成婚。确定婚礼日期后需要告知女方,女方要在结婚前送去嫁妆。以上的步骤具备后,男方到女方家里迎娶新娘,方可拜堂成亲,结为夫妻。

在两人结为夫妻后,女方要到男方家生活,侍奉公婆,相夫教子。在古代一直是男性为尊,女性处于比较卑微的地位,在这种思想下,一般政策都偏向于男性。但是唐代,离婚制度给予了女性一定的地位,让我们仔细看来。

两种方式解决感情问题,在唐代如何离婚?

唐代的离婚制度主要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官府认定离婚的,另一种是由夫妻其中一方主动提出的,有强制跟主动之分。

1.夫妻义绝,官府下令离婚

第一种情况“义绝,”是在官府下令离婚,主要的原因是“家暴。”无论是哪一方出现了暴力侵害的行为,都可以上报到官府,由州县长官等来强制离婚,其暴力侵害的对象除了夫妻一方还可以是公婆亲戚等。

只要官府认定夫妻一方有暴力侵害的行为,即可以勒令二人离婚,此桩婚事作废。从上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出现官府强制离婚的制度,从中体现的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法律的进步,具有人性化的体现。

2.七出与和离:夫妻双方协约离婚

官府强制离婚之外,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可以提出离婚。先从男方看起,男方在结婚之后不得随便休妻,如若对女方不满意想要休妻,需要符合“七出”规定的七种情况之一。这七种情况分别是女子嫁入后多年没有生育,做出有违伦理的淫荡之事,没有侍奉好公婆,常与邻里姑嫂等起口舌之争,盗窃他人的财物,做出明显的妒忌妻妾之事或者是患有重大的疾病。

男方在婚后发现妻子有这七种情况下之一的,就可以选择提出离婚,休掉妻子另娶她人。在这一时期,对于男方休妻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符合了这七种情况才可以提出休妻。除此之外,当妻子出现处于服丧期、被休弃之后要流落街头或者是两人结婚时家徒四壁,后来富甲一方后男方提出休妻这三种情况,即使妻子有“七出”的恶习,也不允许离婚。

假若是男女双方都没有任何问题的话也可以提出离婚,这就是上文提到的“和离制度。”在唐朝,“和离制度”首次写进了法律,通过法制确立了该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男女如果感情不和睦,两人没有感情觉得无法相处的话,可以写下“和离书,”向对方提出和离。经过共同在“和离书”上签字,两个人接触夫妻关系。

二、唐代婚姻制度的特点:开放与封建并存

从上文结婚的流程可以看出,唐代婚姻制度对具体的结婚、离婚步骤有着严格的规定。这一项项规定的背后又体现着唐代婚姻制度有着哪些特点呢?我认为有以下4个特点:

1.妇女地位提高。在古代,一直以来都是男尊女卑的思想,强调女子要守贞、要求妻为夫纲。到了唐代,由于民风的开放女性的地位也有了一定的提高,女性可以自由选择夫君。唐代名相李林甫的女儿,通过每日男子来到她的窗下向她示好。李林甫由此想出了让自己女儿利用这一机会,自己选择心爱之人。

再者,这一时期出现了“和离制度,”女方在不满意男方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选择解除婚姻关系。在离婚后可以选择改嫁,再觅良人。由此可以看出,唐代的婚姻制度对于女性是比较宽松的,这也折射出了女性地位在这一时期有了一定的提高,女性得到了法律的尊重。

2.唐代婚姻制度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在唐代,根据地位的高低可以分为良人跟贱人,良人跟贱人不能结为夫妻。良人主要是指有在户籍登记的居民,贱人主要是奴隶等地位比较低的人。“贱人”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没有人身的自由。除此之外,为官的人也不能与平民百姓通婚。在唐代这种明显的等级之分的情况下,婚姻制度也带有等级性。

3.宽松的离婚政策。在唐代无论是男女,都有离婚的权利。从上文的“和离制度”写入唐律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离婚的限制是比较宽松的。尤其是女子可以提出离婚,这是封建的一大进步。宽松的离婚政策,也是唐代婚姻制度的一大特点。

4.体现礼法的结合。在唐代的婚姻政策中,伦理对婚姻法的制定影响较大。对于法律的制定,是基于礼教之上的。从离婚条件中的“七出”看,实际上这都是对女子的礼教规定。女子在为人妻子时,需要遵循礼教,侍奉公婆,相夫教子。如若违反这些礼的规定,男子可以选择休妻。将“七出”作为法律规定休妻的条件,原本是礼教现在作为法律,可以看出唐代婚姻制度中是“礼法融合,相互影响”

三、曲折发展:开放民风推动婚姻制度进步,等级思想又制约婚姻制度发展

唐代开放的民风。在大唐盛世,经济繁荣。因为生产力的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这样一来有利于形成开放的民风。作为国家最关键的决策者,统治者的国策也影响着民风。唐代统治者实行相对开放的社会政策,有利于开放民风的养成。

在开放民风的影响下,婚姻制度也相对宽松。在历朝历代,对于结婚的年龄都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在这一时期,唐朝的统治者没有确切规定离婚的年龄,而是采取将结婚率作为绩效考核激励官府积极推动,解决单身问题。

在唐代婚姻制度中,出现了自由恋爱等开放的风气,妇女的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可以自由决定婚姻的继续与否,有较大的离婚权。可以看出来,国家开放的思想也在不停地影响着法律的制度,有利于唐代婚姻制度的进步。

儒家落后等级思想的禁锢。在唐代,一直都是以儒家思想作为统治的思想。作为当时的主流思想,儒家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渗透到唐代的婚姻制度中。“官民不婚、良贱不分”等结婚的约束条件,实际上是儒家思想中的一种等级的观念。生而为人,出生便是平等的个体。但是在儒家思想这种落后的等级观念下,婚姻制度也体现了等级之分。

四、唐代婚姻制度弊端:离婚率较高

在当时对于男女成婚有明确的规定结婚的顺序的,但是却没有对违反规定作出明确的惩罚法条。出现因自由恋爱而违法,也没有具体的惩罚程序。这是婚姻制度的一大漏洞。在婚姻制度尚不成熟的原因下,唐代出现了较高的离婚率。因为相对宽松的离婚政策,加上开放的民风,允许离婚后改嫁改娶。这样一来,离婚后还可以再觅良人,使得唐代离婚率较高。

中国古代生产力比较低下,一直以农业为主。在水平较低的农业耕作中,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所以在唐代政府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解决剩男剩女的单身问题。提高结婚率有利于人口的增长,保障农业的正常发展。但是,高的离婚率一定程度不利于人口的增长。为了解决离婚对人口的影响,又推动着“再婚。”这样一来,也就形成了一个循环,离婚问题自然无法得到解决。

总结:

唐代的婚姻政策有一定进步性,但没有完全摒弃落后的封建思想。民风的开放使得唐代的婚姻制度相对宽松,封建伦理思想的根深蒂固也贯穿在唐代的婚姻制度中。但是,总的来说唐代婚姻制度是古代封建社会婚姻制度中的一大进步,尤其是妇女地位的提高,对此后历朝历代的婚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史》

2:《唐律疏议》

3:《新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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