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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贡土特产进奉金银珠宝唐五代的土贡与什么有关(上贡数量)

导语:上贡土特产,进奉金银珠宝,唐五代的土贡与进奉是怎样的关系?

土贡,即地方定期向朝廷进贡当地土特产,非诏不得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进奉,又称作进献,是各级官吏出于邀宠,或加官进爵等目的定期或不定期向朝廷统治者进献财物的行为。进献物品多为奇珍异宝,随意性较强。

一、贡奉分离:唐代前期的土贡与进奉

唐初,国家一统,国力强盛,这一时期的土贡在继承前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从贡品的征收到入库皆有详细的法令规定,土贡种类主要有“定时限额”的常贡,及应皇室消费不时之需的杂贡。

这一时期,因官吏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亦或是统治者自身的喜好需要,进奉亦时有发生,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其贡物亦多受人为意志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与杂贡相似,但二者仍有较大区别,即进奉物品多为珍异,进奉目的多为满足统治者的个人私欲。故而这一时期土贡与进奉具有各自特点,二者区别明显,呈分离趋势。

1、唐代前期土贡与进奉的特点

自土贡出现伊始,历代统治者便遵循“任土作贡”这一原则,即颜师古所解释的“物土贡者,各因其土所生之物而贡之”。唐前期所制定的土贡亦延续这一特色,各道贡物丰富多样,皆是当地特色原材料或是在此基础上加工而成的手工业品。

这些土贡品大体可分为食品类、丝织品类、杂物类,每道也因其地理环境及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其土贡物品由此形成较大的差异。如陇右道等边缘地区,农耕较不发达,其贡品主要以动物皮毛及本区特有的奇珍异兽为主;而“经济发达的地区,其应贡物品,工业制造品和高档农副产品则占大宗。”

唐前期对于各道上贡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唐前期各道土贡贡品一般于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到京,于元日朝会时陈见于殿廷。当然,一些受季节限制的特殊贡品则不在此例,其上贡时间另有规定。如荔枝,生于每年夏初,故其上贡时间多在五、六月份。

唐前期贡品的数量有明确的定额,唐太宗时规定:州府岁市土所出为贡,其价视绢之上下,无过五十匹……有加配,则以代租赋。唐前期以绢价作为衡量各州府所上贡物数额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折合成绢价不能超过五十匹,若超过该标准,超过的部分可作为该地当年租赋的一部分,且无需缴纳其它名目的税收。

2、唐代前期进奉的实施概况

唐前期的进奉属于赋税之外的额外进献,皇亲大臣希冀通过物质进奉而取得统治者的垂青,其物品多取之于民,劳民伤财,故唐前期的统治者对此多采取否定的态度,唐代前期赋税体系完备,地方财政权力较小,国家财政收入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国力强盛,不用常税外过多的贡奉作为补充。

故而具有中央集权象征意义的土贡,作为构建强有力王朝秩序的重要途径,日臻完善;进奉则因其劳民伤财的特点多遭到唐前期历代明君的压制禁止。但自玄宗以后,统治者奢侈享受,致使进奉之风日益盛行,加之此后社会形势的变化,土贡与进奉在内容和形式上发生较大改变,二者关系也发生相应变化。

二、贡奉融合:唐代后期的土贡与进奉

唐后期,藩镇林立,经济上财政自专,这一时期地方常规贡赋多不入中央。虽然强藩在经济上实现独立,但在政事上仍无法真正脱离中央而存在,需要通过中央的认可来增加威信,由此多通过进奉维系与中央的关系,故而这一时期藩镇进奉成为常态。

因此土贡与进奉的关系在这一时期有明显改变,即由唐前期互相分离的状态向相互融合的关系转变,主要表现在进奉物品的常贡化、进奉的常规化与合法化,更为重要的是进奉逐渐具有土贡所具有的政事象征意义。

1、唐代后期进奉物品常贡化

唐后期进奉物品不再局限于奇珍异宝,而主要包含了金银及金银器、马匹粮食、缯彩布帛及各地土贡物产。其中金银及金银器、马匹粮食、缯彩布帛逐渐成为进奉常贡物品,在此后的发展中逐渐具备如唐前期土贡一般定额常贡的特点。此外,唐后期特定的节日进奉中,土贡物品始终占有一定份额,这是唐前期进奉所不具备的特点。

唐后期战事频繁,中央财政频频告急,这一时期非当地土产的进贡逐渐常规化,其中马匹和绢帛变得十分常见。这是因为唐后期的中央朝廷面对着内有强藩,外有强敌的境况,所需马匹数量十分巨大。而绢帛,几乎成为了进奉的必备品,盖因绢帛等丝织品在唐代用途十分广泛,除了用做日常衣物的原料,亦可做货币使用,其使用范围更加广泛。

2、唐代后期进奉名目的增多与惯例化

随着进奉次数增多,统治者对进奉需求不断加大,故唐后期进奉逐渐具备合法化的特点,对于进奉日期、贡品种类等各方面都有明确规定。而所谓的“四节进奉”,即在元正、冬至、端午、降诞这四大节日,朝廷官员及地方官吏都要向统治者进献财物,以修敬意。

四节进奉是唐后期中央财政重要来源之一,故统治者对其十分重视,赋予其合法地位,除非是在在特殊时期,否则不轻易下诏废除,如唐宪宗时因“两路兵戈,尚未宁息”,故而停“贺冬贺正”。可见停止四节进奉的敕令多事出有因,不过停止时间多为短暂。

3、唐代后期土贡的进奉化

唐后期的土贡制度虽遭到严重破坏,但因其固有的政事意义和政权导向,使得土贡并未被废除。受唐后期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一时期的土贡具有不同于唐前期的新特点,即逐渐呈“进奉化”倾向。

首先,进贡人身份多为地方观察使、节度使。唐前期土贡贡品多由诸州刺史携带入京,但随着唐后期朝集制度的废除,负责地方土贡事宜者的身份亦发生改变,即变为多由观察使负责修送上贡。

其次,贡品的经济意义增强。从《新唐书·地理志》中记载唐后期各道、州的土贡物品可知,唐后期不仅贡品种类较唐前期增加许多,增加的种类多具有较强经济意义,在食品方面增加许多粮食作物及经济作物,其中以稻、麦、粟、米、特色水果、茶种类的增加尤为明显。

此外,唐后期诸多新增常贡物品在此前多为进奉之物,如越州的“异文吴绫、花鼓歇单丝吴绫、吴朱纱等织丽之物”,在贞元年间尚属“别进”之物,在《新唐书·地理志》中关于越州的土贡物品中却已有有“十样花纹等绫、花纱、吴绢等”的记录。由此可见唐后期土贡受进奉影响颇大。

三、贡奉合一:五代十国时期的土贡与进奉

五代十国时期天下一统的政局被打破,唐末藩镇割据进一步演化。原先李唐王朝所属诸多藩镇逐渐成为独立政权,其政权内部所制定的典章制度亦多承袭唐室,为巩固统治,各政权内部多存在“贡奉”制度。

并且由于各个政权之间激烈的博弈、更迭,使得这一时期政局更为纷乱诡谲,南方诸割据势力出于原先对唐中央的臣服,故而在五代十国时期,这种政权上的臣属和文化认同亦转移到在李唐中央所在地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北方中原政权身上,奉其为正朔,实行“贡奉中原”的政策。

在战乱频发的五代十国时期,土贡与进奉的内涵较唐代而言发生些许变化,其一,二者仍具地方向中央上贡贡品以示臣属的象征意义;其二,与唐代不同的是,由于这一时期国家处在分裂状态,未出现统一政权,故贡与奉不仅发生于某一政权内部,还发生于南方政权与中原政权的交往过程中。

至五代时期,唐后期尚保留的“任土作贡”、“定时限额”的原则已被破坏殆尽。土贡随意性进一步凸显,上贡时间并不固定,其数量亦多无限制,且上贡者多出于自身利益上贡,具有强烈的媚上之意,可见五代时期的土贡已完全进奉化了。

至于进奉。五代时期的进奉延续了唐后期进奉的特点,对其相关规定更加完善。首先,五代进奉物中,马匹、钱币等战时军需要物仍占巨大比重,其次,唐后期进奉虽逐渐趋于合法化与常规化。在五代时人眼中,土贡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进奉。

并且,五代时期的贡品种类在沿袭了唐后期的进贡特色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主要以地方土特产、马匹、器械、舶来品、金银及金银器、粮食、绢帛为主。而且,贡品的数量、进贡的次数远远超过前代,在一定程度上亦反映了五代时期贡奉财政意义的合并。

结语

唐前期,国家统一、中央控制力强大,这一时期的土贡多作为中央集权的重要象征意义存在,其“任土作贡”“定时限额”的特点备受重视。而统治者对于进奉事件多以打压为主,因此这一时期的土贡与进奉呈现分离的特点。

唐后期受藩镇割据及战乱的影响,土贡与进奉制度较之前又有所变化,如伴随着中央财政经济的困难,土贡与进奉被赋予了更多的经济意义,其中土贡贡品种类及数量均有大幅度的提高。而进奉种类与进奉名目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二者在中央财政上的地位也不断提高。

五代十国时期,南方政权出于“保境安民”的心理,奉中原政权为正朔,贡与奉便是其维系与中原政权关系的手段之一,因而这一时期的土贡与进奉制度的关系在前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呈现贡奉合一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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