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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方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参建各方职责及保障机制(住建局对文物保护责任)

导语:业主方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参建各方职责及保护重点

业主方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参建各方职责及保障机制(住建局对文物保护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辖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XX省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预防铁路建设对国家文物造成损坏,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所有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属国家所有。各参建单位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或破坏文物、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在开工前由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普查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临近影响范围内进行文物普查,编制该工程的《文物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书》,掌握工程沿线的文物分布状况。

(二)公司负责本管辖区的铁路建设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三)文物保护工作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外协调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施工期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调查处理施工期的文物破坏事件。

第四条 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征求地方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建设项目可能对其产生影响、干扰的重点保护文物、文物保护区,应取得XX省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明确书面意见。

(二) 设计单位应考虑预留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的发掘、保护费用。

(三) 指导现场文物保护措施的实施,及时跟踪和完善设计方案。

第五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施工单位文物保护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三)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专门列出文物保护监理工作内容,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包括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关内容。

(四)加强施工现场巡视调查,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时督促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根据《文物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书》制定施工期间详细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准。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负责具体文物保护方案的实施和措施的落实。

(三)发现文物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及时向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及当地政府文物管理部门报告。

(四) 积极配合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的文物挖掘抢救和搬迁保护工作。

第三章 保护重点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在开工前应熟悉本工程《文物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树立文物保护的观念,了解文物保护的程序、措施和方法。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作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第九条 施工时,如发现文物遗迹(历史文物、古墓群、古生物化石等),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单位、公司、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条 土方填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取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施工单位应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第四章 主要工作方法和措施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文物分布情况和文物保护工作有关要求进行交底;监理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文物保护方面的监督工作,经常到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了解文物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切实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加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考核,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三条 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造成文物破坏的,公司将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给予全线通报批评,并在“质量信用评价”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不同程度的扣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对外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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