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火禁烟管理制度(禁烟禁火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和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同时加大对禁火、禁烟的宣传和管理力度,结合本公司生产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公司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3.2各单位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单位职工和外来施工人员要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在公司内进行动火作业。
4.2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
4.3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要严格办理作业票证。
4.4易燃易爆区严禁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4.5单位职工和外来人员严禁在公司生产区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入厂。
4.6每位员工有义务有责任宣传吸烟对健康及厂区的危害。
4.7“固定动火区”以外禁止动火,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动火作业票。
4.8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9安全环保部不定期对厂区及办公场所抽检,检查出的问题纳入绩效考核。
5.禁烟的管理权限
5.1安环部负责监督检查禁烟制度执行和修订禁烟制度及日常检查管理,违章罚款处理工作等。
5.2总经办应把禁烟工作列入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经常开展对全公司员工、干部进行禁烟工作的重要性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工作。
5.3工会协同总经办、安环部监督、检查禁烟工作的贯彻执行工作情况和宣传教育,要把禁烟工作执行情况列入评比文明班组和劳动保护监督之一。
5.4各部门、车间要严格落实措施,认真做好禁烟教育和禁烟的日常工作。
5.5外来人员(参观、学习、联系业务、检修施工、临时工、检查、指导工作等)应严格遵守本规定,有关部门接待人应向外来客人交代本规定的内容。
6.奖罚
6.1 在禁烟区内吸烟者,第一次罚款200元,并口头警告一次;第二次罚款500元;直接领导要负连带责任;屡教不改者,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6.2禁烟区内发现烟头,对所在部门或个人处以50元/个的罚款。
6.3各部门对所管理的外来人员要及时传达,若发现外来施工人员在生产区内吸烟者,除按照6.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另外对所在施工单位给予500元/次的处罚,其相应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6.4各级领导在禁烟中应以身作则,违反规定者加重处罚。
6.5各级领导执行禁烟制度不力,发现禁烟吸烟不制止或隐瞒不报和为违反者以各种理由说情的,要追究管理责任,并扣当月岗位责任工资20~50%的罚款。
6.6对违反本规定者,人人有权制止监督、检举,对检举者给予罚款金额的三分之一作奖励。
6.7罚款费用可用于奖励对安全、消防工作有贡献的人员和部门,具体操作由安环部提出方案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7 附则
7.1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7.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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