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侵犯(被侵害后应该怎么做)
导语:被侵犯后生下的子女要对加害人(生父)支付赡养费吗?
被侵犯后生下的子女要对加害人(生父)支付赡养费吗?
案例:
30年前23岁的张三被邻居50岁的李四侵犯后怀孕,张三的父母在得知女儿被侵犯并怀孕后,将她嫁给了一名没有生育能力的残疾人,后生下一女孩小五,现在小五已经长大,正在与男朋友谈论婚嫁。而就是这时,她的亲生父亲李四被释放出狱(现在已经老年,并患有了疾病),并知道了小五是他侵犯邻家女子张三而生下的女儿,于是他找到了她们母女俩,提出了父女相认并赡养他的要求,而且还威胁小五,如果她不赡养他,他会找她的男朋友讲她的身世,还会到法院去告她不赡养父亲。
现在小五已经痛苦到了极点,张三也很愤怒,觉得女儿没有赡养这个禽兽不如的父亲的义务。那么小五对父亲有赡养的义务吗?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但本案中小五在年幼时李四从未抚养过小五,那么父母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能否主张免除赡养义务?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需要根据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原因分情况处理:
1、如果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比如因犯罪被监禁)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和前提。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应予从严掌握。因为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在目前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家庭主要承担养老育幼职责的现状下,不能轻易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鉴于子女与父母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也不能简单地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一般民法理念加以衡量。
2、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从《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来看,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同样道理,犯有杀害、遗弃、虐待子女罪的父母原则上不再享有子女赡养的权利。因为让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的受害者再去赡养加害人,无论于法、于情、于理均说不过去。如果子女不计前嫌自愿赡养伤害过自己的父母,法律则不予干涉。
本案中李四虽然因为监禁原因未履行抚养义务,但李四对张三和小五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如果在继续赡养加害人无论于法、于情、于理均说不过去。
由此可看出民法典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公序良俗,即便法律规定了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即便李四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并疾病缠身,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支持李四的赡养请求,就是让饱受伤痛的张三小五母女痛上加痛,这也会伤害公众的朴素情感,因此,小五不再承担对李四的赡养义务,法院也不会主持李四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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