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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承担案例(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典型案例)

导语: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遏制校园欺凌有“法律手册”

校园欺凌事件通常发生在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不能遏制的主要原因在于:“报警没用,我们都没成年”。对遏制校园欺凌事件,多数人首先考虑的是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因此得出了遏制校园欺凌没有现成的“教育手册”可照搬的结论;在本文看来,民法典是遏制校园欺凌的“法律手册”,法律人为何不照搬呢?

遏制校园欺凌有“法律手册”

多数人讨论校园欺凌事件不分清责任,被欺凌的人,或者其家长无法维权,例如,在放学途中被欺凌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问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受到了欺凌,教育机构应当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后段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多数司法实践过度解读了“但书”的规定,教育机构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欺凌人仍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少司法实践体系解读本条规定,认为上述但书的内容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侵害的情形。

比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与第一千二百条的内容,多数法律不难得出结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欺凌需承担更重责任。有人可能要问,民法典为何这样规定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认知,或者判断能力,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责任当然需承担更重的责任,但应试教育使多数教育机构忽视了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教育。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正确认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与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欺凌,教育机构需要承担主要责任。有人要问,教育机构及其人员为何不敢管理呢?多数法律人不理解《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在实践中,教师“体罚”了学生只要被网络炒作,多数教师被处分,或者被解聘。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意味着,即便实施了诸如体罚学生等行为,教师不被行政处罚,在实践中,教师体罚学生被网络炒作,不少教师被治安拘留。

比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多数法律人不难得出结论,校园欺凌人的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本文归纳遏制校园欺凌的“法律手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教师“惩戒”校园欺凌人仅违反《教师法》,或者《刑法》,并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适度惩戒校园欺凌他人可能符合教育的要义,例如,罚欺凌人抄写课文等。

第二,欺凌人的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司法机关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促使其加强管束;同理,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促使其加强欺凌他人的行为教育。

遏制校园欺凌可建立矫治教育机构

从法律上分析,校园欺凌不能遏制的主要原因可能还是在于:国家废除少年管教机构,或者未设立专门的矫治教育机构。原少年管教机构的设置法律依据为刑法,例如,原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现行刑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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