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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大宪章对罗马法的继受与创新的影响(英国大宪章对罗马法的继受与创新的看法)

导语:英国大宪章对罗马法的继受与创新

《大宪章》在英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在《大宪章》之前,英国还是君主专制。在英国《大宪章》颁布之后,英国就开始了从君主制向君主立宪制的过渡。这种过渡,可能持续了很长时间。

英国很多人都认为《大宪章》是英国近代法律的基石。但其实并非如此。英国的所有法律依旧是来自于罗马法。

在罗马统治期间,英国也是罗马统治的一部分,并且英国人一直以罗马人的身份为骄傲。他们认为能成为罗马人也是一种很自豪的事情。

在罗马人离开之后,英国先后经历了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统治。以及诺曼人的统治,诺曼人虽然在开始的时候并未受到罗马法的影响,但是他们在进入法法国之后,开始逐渐接受了罗马法律的影响,也就是说无论是盎格鲁撒克逊人还是诺曼人,他们其实都对罗马的法律遗产非常钦佩。

实际上对于这些少数民族来说,让他们自己心创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在欧洲几乎所有的法律都发端于希腊和罗马的法律体系。英国的《大宪章》也不例外,哪怕政治制度已经发生了改变,但是他们仍然会把罗马法当中的很多法典和法律精神拿来使用。

在罗马法当中有很多关于婚姻,财产,继承,宗教法律的法条,这些法条都为后来《大宪章》的起草颁布提供了蓝本。

比如在婚姻的财产继承当中规定如果女方和男方离婚,那么女方的嫁妆应当被返还给女方个人,这其实不仅仅是《大宪章》当中拥有的条例,在现在的条例当中采用的也是这样的说法一般情况下,女性的嫁妆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当婚姻关系不再存在的时候,女性的嫁妆也就不再和男方家庭有关系。

同时罗马法还规定作为罗马的官员,不能够以强取豪夺的方式强行夺取别人的财产。

在罗马法律当中规定,如果以强取豪夺的方式夺取别人的财产,那么他们会被处以三倍的罚款,这实际上是一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而在现代法律当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在保险方面,罗马法也有相关条例来保护担保人的利益。我们都知道,担保人在替别人担保的时候,如果那个人出现还不上钱的状况,那么担保人是有可能会进行代偿的。

但是罗马法律规定在担保人进行代偿之后,他是有权利向原本姓钱的那个人追讨这笔债务的,也就是说只要原本先前的人还有钱,那么担保人就不会因为自己担保的行为而蒙受财产损失。

这也是现代法律当中对于担保的规定,如果没有这个追偿的权利,那么担保的风险就太大了很多人都不会进行担保,实际上在我们现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即便拥有追偿的权利,要进行担保也必须是关系非常好的人才有可能。否则的话是不会进行担保的。

在《大宪章》当中还有很多关于对于罗马法的继承,实际上《大宪章》之所以要从罗马法当中寻求遗产和继承,是因为在罗马法之后的法律当中,很难找到有利于贵族的法律。

在诺曼征服之前,英国国王对于较低等级的封臣是没有管辖权力。对于他们来说他们所能管辖的只有自己直接给予封地的那一批人。但是在诺曼征服之后,这个事情就被威廉给改变。他导致英国的王室开始向中国靠拢,中央集权被大大的加强。

这对于贵族来说是一个不利的信号,贵族在想办法试图限制英国王室的权利的时候,他们就要从更加古老的法律当中寻求办法,而不是从现在国王颁发的各项法令当中寻求办法。因为在现在国王颁发的各项法律当中并没有多少条款能够切实限制君主的权益。

为了对抗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想法,英国的贵族们想出了一个办法。那就是引入上帝的概念,实际上这也是英国的制度和中国的制度最大的不同点。

在中国,皇帝是控制思想权利的,皇帝在世俗最高统治者的时候也是思想最高的统治者。

虽然说在某种程度上孔子也具有“万圣先师”的名号,但是由于孔子的名号也是由帝王给予。所以孔子仅仅只是帝王之下的附庸。

帝王有权利改变整个国家的信仰,在这种情况之下,无论读书人信仰谁,他们都不能够违背皇帝。

在西方不一样。西方有一个思想上的领头人,而这个领头人在某种程度上和国王还是相互对立的状态,所以利用上帝来反对君权对于西方的人来说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西方的人在完成一件事情的时候,经常会借助上帝的名头。

比如说他们会借助上帝的名头来反抗暴虐的君主。他们认为人权是上帝所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不应当被任何人以无理的方式剥夺。君主集权的加强本身来说就是对人权的践踏。

实际上在欧洲封建制度出现的很晚。但是在封建制度出现之前,罗马甚至实行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共和制,所以说当他们想要再次推翻封建君主专制的制度,限制国王的权利的时候,利用罗马法是很好的选择。

无论是希腊还是罗马,在某种程度上都对现代西方各种理论的产生有着深远的影响。罗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共和制度,希腊更是实行民主制,尽管这种共和制度和民主制度有着各种各样的缺陷。但是当他们需要反对群主的权威的时候,这些法律当中确实有很多可以被利用。

实际上任何一部法律的产生其实都是有蓝本的。人类古代历史上第一部法律的产生势必要花费很多的心血。

对于人类本身来说能够从遗产当中吸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实际上是很重要的事情,如果让英国再从头开始颁布一部新的法律,那么会是一场非常浩大的工程。

对于西方来说,他们的思想改革和文化复兴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借助古罗马和古希腊的法律框架来进行的,因为要想复兴旧文化和要想创立一种新文化,相比君主肯定对后者更有警惕性《大宪章》的颁布,在英国历史上是一个跨时代的事件,它告诉所有人,王室其实是可以做出让步的。

他们不单单会向教廷让步,甚至有的时候会向平民让步。

从《大宪章》开始,英国国王的权利可以说经过了几次变化。直到光荣革命为英国正式确立了君主立宪的制度,国王被从实际管理者的位置上拉了下来。

实际上《大宪章》对于英国国王来说是一个非常不好的开端,因为国王做出了让步,这种让步一旦出现,那么就不会是独一无二的,后来《大宪章》中的很多条例。也被当成是国王必须要遵守的律令。

当国王也需要遵守法律的时候,法律的至高无上司就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非常好的体现。在罗马法当中,保护财产是非常重要的一条。

哪怕你是罗马的官员也不能够随意处置别人的私有财产,这一点在现代的法律当中被完整的继承了下来。

在西方,王权似乎比中国衰落的更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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