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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中制是明初的一项盐政制度(明代中盐之法是什么意思)

导语:明代开中制,造就了盐商的特权性和先天不足性的两面性特征

明代开中制使盐商的地位和角色发生前所未有的改变,之前盐商以分散的形式存在,并未形成专职于盐业经营的商人群体。同时,盐商的社会角色也开始发生着改变,由单纯的普通商人身份变为与朝廷联合贩运的特殊商人。而政权既给予商人特殊身份,使其具有经营特权,同时也使商人在产生之初就带有先天不足的特征。

第一,特权性。

明初“召商输粮而与之盐”的开中制,是“利用民间商人力量”输粮于边的行为,只要是有财力承担国家转输任务的商人即可接榜开中。此时虽未明确规定输粮商人的身份是否为盐商,但这些专于开中的商人多数为从事盐买卖的商人。当朝廷允许他们通过纳粮的方式换取支盐凭证的时候,这一群体便产生了。

有人认为,在未实行开中之前,这些盐商多直接到官府的盐政机构买盐,简单的银盐交易完成,商人换盐之后到指定的引地售盐,这样商获利较容易。实行开中法之后,盐商需要辗转到边方,用粮换取盐引,再到盐场支盐,无形中使盐商的经营时间被拉长。有些时候,盐商到场候掣官盐,并无现盐可支。由此,便出现盐商守支之困,盐商在与官府的博弈中似乎处于无利地位。

其实,这里还涉及盐商垄断地位的形成问题,明代开中制的许多规定都体现了对盐商垄断地位的保护。如开中纳粮制规定的“勘合”“底簿”“仓钞”“引目”“关领”等程序,就是给予盐商行盐特权的一种方式,当户部把写有商人姓名以及中盐引数的勘合,送发各边仓时,盐商专卖地位就已经涵盖其中。这些勘合上盖有印盖并要求不许涂改,盐商一旦认堪,就必须纳支到底,并严禁其他商人代支。

盐商只能凭仓钞,到转运诸司领取盐引,盐引是盐商到场支盐及行销的凭证。可见,这一系列的规定表面上看是对盐商纳米中盐活动的严格限制和规定。其实,在某种程度上,这类规定除了能够保证盐商所纳米银及时到达所需仓外,也是对盐商的一种保护。

同时,为了使盐商所纳之粮能够顺利到达指定盐仓,以及提高盐商中盐的积极性,明廷还设置盐转运站,盐商在纳完粮后,不必再到运司那里支盐,而在当地布政司或县所处就可以取得政府的盐货。

为了防止场盐的私流,明廷还对私盐问题作了严格规定,如洪武四年定中盐例后,明廷又规定,贩运食盐都有固定之地,根据不同地方刊刻不同铜质盐引,并且禁止伪造盐引,在贩盐时必须出示盐引,否则就以私盐论处。其实,此时盐引已经具有经商许可的性质。明政府对贩私的惩罚也是很严厉的,即使是“伪造引者”或“盐与引离”,都要受到与贩私同样的罪责。

为了保证盐商的专输、专支、专卖权,洪武二十七年(1394)规定,禁止四品以上官员及其家人、奴仆经商行盐,与盐商争利。此种作法限制了权贵、势要之家因羡盐利而参与开中的行为,对盐商贩盐取利未尝不是一种保护措施。从户部堪合到严禁权势之家贩盐,都说明了朝廷给予盐商垄断权之后,对盐商的保护。

以此,清人孙鼎臣认为“明之太祖,榷盐之法最善。”正是有了上述措施,自从开中之法实行,即使是万里之外的边境之地,盐商为了商业利益,也能按时运粮到达这些地区。

开中制初期所实行的一些政策于商于国可谓都是有利的,如《皇朝经世文编》主要谈四层意思,其一,“立官司而收其税”即设置都转运使司等衙署,专行收取盐税之事。其二,“官与牢盆之意也”即官府严格控制盐的生产。规定“每灶一丁,给工本钞二贯,又给以草荡灰场。”其三,“召商输银粟于京与边,给以所在盐。”即中盐之法,官府严格规定了盐商中盐过程。其四,禁止势要之家参与中盐。

这四点不仅阐述了明初盐业制度的变革,同时也在揭示了明代开中制在一段时间里起积极作用的原因。“商获甚厚”与明廷给予他们垄断经营权是分不开的,可以说,没有明廷的这些规定,仅以商人之力远输边地,即使获利,也是甚微。有人认为开中制使盐商面临“守支之困”,盐商并未取得实利。

其实,盐商守支之困在永乐朝开始出现并加强,主要原因是永乐登基之初允许“大小官员军民人等皆中,不拘次支给”,这样开中盐法由最初仅允许商人参与变成所有人都可以参与的情况,民人参与不会出现大问题,而权贵参与势必会给开中制带来以权谋私的祸根,从开中法的后续变迁中就可见一斑。

对于盐商,由于有太多的人可以取得盐引,结果造成引不能兑盐的情况,“商人有自永乐中候支盐,祖孙相代不得者。”这使盐商特权地位大打折扣,同时,盐商为了销引换盐,必须依靠权势,成为权势的依附者,本来作为社会独立阶层的盐商,转而成为政治的附庸,这对盐商本身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可以说,永乐时期开中制的微妙变革把本来就很软弱的盐商推向了畸形发展的空间。

第二,先天不足性。

在开中制度下,盐商的先天不足性是与其特权性相伴而行的,具体来讲,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开中制是朝廷解决边饷军需的产物。由于运往九边军费粮饷“路远费烦”,使“官运”“民yun”很难长期支撑。所以必须在民间召纳一些能承担该项转运任务的群体,“开中法的本质乃是国家与民间交易的一种形式”,商人因财力雄厚而成为朝廷召纳的对象,“募商开中”就此作为开中的主要形式。

此时,商人只不过是国家解决军需的工具。当商人因朝廷的政治需要,而产生新的经商行为时,商人随之也就变成了政治的产物,明代盐商既是如此。明代盐商产生之初就是政治的产物,带有明显的先天不足性,它的经商活动势必被政治所左右。

其二,根据朝廷需要,任意改变中盐的种类。开中初期,主要是以米易引,后来根据朝廷的需要,也出现了纳马、钞、豆、麦、铁、帛等中盐形式。如前文所述因宁夏缺马,朝廷召商“纳马中盐”,甘肃等地道险路远,便允许有粮者“纳米豆中盐。”后因辽边缺布“乃令山东官台场盐课每引纳布一匹,运赴登州,备辽东支用。”

其三,根据需要,任意扩大和缩小中盐的范围。初定开中时,仅以解决山西大同粮储问题,当此法达到使朝廷“转运费省而边储充”的效果时,洪武四年定中盐例,扩大了中盐的范围,而且还严令盐商不要使“盐与引离”否则“以私盐论”,这样就用法律把盐商与明廷政治捆绑在一起。到永乐时期,为了营建北京,便“以北京诸卫粮乏”为理由,尽停其他各地开中,而集中于北京卫所之地开中。这

样,开中的范围因朝廷需要而被缩小,损害的只能是以开中换引的商人。永乐十三年(1415年),因为征伐安南所需军费不足,近地军粮供应不足,于是“诸所复召商中盐”。开中的范围又被扩大。在开中不断变换的过程中,盐商如一颗棋子,被拨来拨去,盐商在朝廷面前的软弱性,都是由他们的先天不足决定的。

其四,从制度的层面盐商的经商行为也被严格的限制。盐商开中主要涉及报中、上纳米粮、支盐等程序,每道程序朝廷都有严格的规定,为了防止代支、代领,“明初,严商人代支之禁”将中盐商人姓名及中盐引数都记在盐粮勘合底簿上,然后交给盐运司。盐运司根据勘合对照仓口发给商人的仓钞,如果吻合,盐商才能取得盐引到场支盐。

总之,明初开中盐法既孕育盐商特权地位又使其具有先天不足的特征,盐商的经营活动即受到政权的保护,也是政治所需的产物。在紧接着的盐法变革中,盐商随着垄断特权地位的不断加强乃至确立,他们也向着畸形方向发展。

盐商“困守支”与开中制的破坏

明代开中法实施初期,于官于商都是有利可图的,于官减轻了困扰明廷边粮不足,转运费繁的问题,明廷不需更多的投入,就可达到“转运费省而边储充”的效果。于商则以粮换取盐引,盐商持引支盐,再到指定区域销售,结果“商获甚厚”。

但到洪武中期,开中盐法的弊端逐渐呈现,“中盐客商年久物故,代支者多虚冒”情况的出现,则是对明初开中所规定的“严商人代支之禁”的破坏。此时,明代开中制带来的负面影响即盐商困守支问题开始出现。盐商在边方纳粮换取盐引后,到场侯支时,则出现无盐可支的情况。原因是“因淮盐直贵,商多趋之”的缘故,盐商困守支是整个开中链条中的短节现象,而这种现象是专制制度下的必然结果。

永乐时期,对于明初的开中盐法进行了一些变革,从政治的需要出发为明廷财政收入带来了一些益处,但使盐商守支更加困难。守支的人多了,使用于开中的官盐数量相对减少,尤其是一些官员利用权势率先支盐,也使盐商出现无盐可支的困境。

洪熙、宣德时期,伴随着盐商守支之困的不断加深,开中制向破产的边缘更推进一步。虽然,此时中盐则例几次减少,但是来报中的商人依然很少,这不仅使北京的粮饷问题难以解决,也很难解决其他边方地区粮食短缺问题。

至正统时期,盐商守支问题已成了明廷必须解决的要政。正统四年,守支问题不仅存在淮盐、浙盐、河东盐,凡是开中支盐地方都有类似的情况发生,以致“中候支盐,祖孙相代不得者”的现象则愈演愈烈,面对这一现象“乃议仿洪武中例,而加钞锭以偿之,愿守支者听。”此法是对前朝政策的延续,由于明廷滥发宝钞,至钞价贬值,而对唯利是图的盐商们“加钞锭”无以调动他们中盐的积极性。

其实,从洪武时期开始盐商守支问题就很严重,明廷虽屡降粮盐比价,但却开中无商响应,此时就应该以限制开中为手段,解决盐商守支问题,从而用来维系整个明代业已败坏的盐业秩序。但明政则通过提前支盐的方式,以增加中盐商人数。

此举不但不能解决盐商守支之困,反而使其困难变本加厉。于是,正统五年,以解决盐商守支问题为目的“限制性制度”常股、存积制便产生了。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在他盐司依然实行旧制外,对支盐困难的淮、浙、长芦进行了改革,在这些盐区实行常股、存积制,常股盐是指支给守支商人的盐,存积盐是支给新开中的商人。

常股、存积的用途,从表面上看,常股、存积制对于解决由开中无度带来的支盐份额不足的问题是有帮助的,守支盐商可以在场支到盐。其实,改制是治标不治本之举,盐商守支之困完全由开中所致。当常股、存积制下中价不同时,“凡中常股者价轻,中存积者价重。”同时,当“遇边警”甚多,而以二分存积盐难以解决边饷之需时,常股、存积制制定之初的二八分制必然被破坏。

到景帝时,由于边境军事活动频繁,于是,改存积盐二分到六分。存积盐量的增加,使常股、存积制“失去了限制不次盐开中数量的本来意义”,使正统初年本来已得到缓解的守支问题,再度恶化,开中制进一步被破坏。虽然,常股、存积制不能足以改变开中趋向废止的脚步,但此法是明中后期盐法改制的开始。

成化以后,召商开中虽依然实行。但是,此时的常股、存积制不再象正统初创之时多有定制,往往依朝廷的政治需求而不断改变。如成化十九年,减少存积数,由六分降到三分。后来因报中存积的商人增多,又增加存积盐量到六分。

而此时,由于淮、浙盐支出粮超出产量,明政府决定以长庐、山东盐补充。存积盐比例的起伏不定,使洪武时期“商支盐有定场,毋许越场买补”的制度被打破。出现了“人兼支数处”的情况,而一些路途遥远的商人因不能亲自到场支盐,于是就把所握盐引卖于“近地富人”,这样,盐商中开始分化为边商和内商。

另外,由于明中叶以后,官府提供灶户工本日拙,而且工本钞贬值,“所谓工本者,名存实亡。”致使灶户日益贫困,最终导致盐课多年缺额,即使是存积盐也无以为继。在这种情况下,存积出现了壅滞。成化末年,由于权贵纷纷奏讨淮、浙盐,致使两淮盐引积欠无数,而持引商人无盐可支。这样,单纯的边方开中制渐趋破产。

综上所述,明代开中制的破坏及盐商面临的开中守支之困,究其原因有两点:其一,开中制创立本身就带有不稳定性,即因边饷之需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这样,使“开中盐粮固定化”从而“使守支问题得到控制”。

其二,“召商开中,不拘资次给与”使权贵参与开中,而导致开中制的破坏。如成化初年富人吕铭依托权贵中纳存积盐,对此情况,身为户部尚书马昂不能秉公办事,致使权势纷纷执正搀中,损害了商人利益,致使其不愿报中。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虽然明代中期以后开中制渐趋被破坏,由最初解决边饷供应的主要方式,变为次要之位。但开中制并未从明代盐政舞台上退出,直到明崇祯时期,边方开中制度依然存在,此时开中于边的盐法制度已无创立之初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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