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人员玩忽职守怎么定罪(国有企业人员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导语:【以案释法】国企人员到底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近年来,常有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未能尽到应有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案件。当事人不仅怠于职守,还间接或直接造成事故的发生,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不过近来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些国有企业、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同样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论处,他们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呢?
一、“马马虎虎”的犯罪
1.法不容情——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哪些人会构成玩忽职守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主体
从法律法规当中,我们能够明确认定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由于身为国家机关的一分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上肩负着更加沉重的职责,这要求他们要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当他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时,就需要以玩忽职守罪来论处。
(2)国企人员不构成犯罪主体
虽然名称中含有国家,社会生活中也被视为是国家一方,但是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一类在性质上,并不属于国家机关。既然并非国家机关的一分子,那么其人员也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了。
二、国企人员渎职的具体情况
既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那么作为国有企业、公司中的一员,他们在没有尽到应尽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又该以何罪论处呢?
1.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
其实在我国现行《刑法》当中,已经设立了专门法条来用于国有公司、企业员工因为没有尽到相应职责,而造成国有公司、企业,国家利益蒙受巨大损失的行为。
既然刑法中已经有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就没必要再以其他罪名对国有公司、企业失职人员进行惩处定罪了。
2.涉嫌失职罪的情况
公安机关在我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负责着几乎全部的刑事案件侦查,承担着保护亿万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
不过在我国法律当中,某些案件因为性质特殊,往往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进一步关注。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与公正,它们是不交由公安机关负责的,玩忽职守罪案件便属于此类范畴内。
所以,不属于玩忽职守罪犯罪主体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便应当按照法律直接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结语
尽管惩处力度大体一致,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有关部门也不能将罪名混淆,否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更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秩序的不负责。
一项罪名的设立自然有其存在意义,我们不能够忽视其存在价值,必须要让它在适用范围内发挥作用,因而国企人员决不能够以玩忽职守罪来加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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