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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区别(分公司与公司的法律责任)

导语:企业家法律贴士系列 | 03篇:分公司和子公司,别傻傻分不清

分公司区别(分公司与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当然,也可设立子公司,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两种设立方式有很多不同,下文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区分。

一、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什么方式进行有效区分呢?

第一,从名字的不同区分:

只要看对方执照上的名字就能轻松区分二者,明确各自的法律地位。

第二,从法律地位的不同区分: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不具备独立分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第三,从设立方式的不同区分:

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因此子公司一般由股东发起即可设立。但是分公司的设立需要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

第四,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法律后果不同区分:

因为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法人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承担法律责任,所以,除出资人(子公司的各股东)对于子公司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等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人追偿。而分公司虽然符合一定条件也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前提是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并不能等同于其可以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不能免除总公司的民事责任。

第五,从纳税的不同区分:

子公司由于是独立的法人,所以其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践中根据分公司能否相对独立地从事完整经营活动,判断是否进行独立核算。不从事完整经营活动的分公司(比如只承担某一项经营职能如仓储、营销的分公司),通常采用非独立核算,由总公司统一建账、统一核算;能相对独立从事完整经营活动、有收入、有对应的成本费用的分公司,从内部管理的角度也应当独立核算,这样需要单独建账,单独开设分公司账户。

二、企业家想要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等下属机构时,需要考量哪些情况?

第一,盈亏情况:

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如需要设置的分支机构不从事完整经营活动,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分支机构的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而如果设立的是独立从事完整经营活动、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其亏损通常要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来弥补。

第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

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而且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往往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因其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往往不会有这种情况的发生。

企业家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可以参考上述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区分方法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来设立,如此可使公司在做大做强的同时,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以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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