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业单位法律主要考什么法(山东事业编考试法律占多少比重)
导语:山东事业编-法律部分7(行政法)
[太阳]【一日之计在于晨】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地、结果地、途经地。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的罚款;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变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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