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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抽样方法(品质抽样检验标准)

导语:质量管理规范之品质抽样办法

“品质抽样办法”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节省检验成本,有效管制原物料、产成品之品质,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公司品管单位执行各种抽样检验作业,悉依本办法执行。

1.3 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作业规定

2.1抽样计划

本公司品质检验之抽样计划采用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一般检验II级水准及特殊检验S-2水准。

2.2检验原则

(1)本公司品质检验之抽样计划采用特别规定,均使用单次正常检验方式。

(2)检验方式如需调整,应由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之人员批准方可变更。

2.3检验方式转换说明2.3.1转换核准程序

(1)由品管部提出加严、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之申请,经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批准。

(2)由交验单位提出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之申请,经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批准。

(3)由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指示对某些检验采用加严、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方式,由品管部实施。

2.3.2由正常检验转换为加严检验的条件

在正常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不包括两次交验复检批)中,有五批以上被判定不合格(拒收)时,品管部可以申请改用加严检验。

2.3.3由加严检验转换为正常检验的条件

在加严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均判定合格(允收)时,品管部可以改用正常检验方。

2.3.4由正常检验转换为放宽检验的条件

在正常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均判定合格(允许),且在所抽取之样本中,无主要缺陷(MA)及致命缺陷(CR)时,品管部或交验单位可以提出放宽检验的申请。

2.3.5由放宽检验转换为正常检验的条件

在放宽检验过程中,只要有一批被判定不合格(拒收)时,品管人员应报请品管部经理恢复正常检验方式。

2.4全数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形时,经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核准,应采用全数检验:

(1)交验物料(成品)有致命缺陷(CR)时。

(2)有安全上缺陷或隐患之品质问题时。

(3)入库检验及加工过程中不良甚多时。(4)品质极不稳定的。

(5)其他状况有必要实施全数检验时。

3.附件

[附件]HA01-1《样本代码表》

[附件]HA01-2《抽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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