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和法理学概述的区别(法学与法理学概述)
导语:法学和法理学概述
1.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或者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由此可知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及其规律。
2. 分析法学派的早期代表人物有边沁、奥斯丁。20世纪的代表人物有凯尔森、哈特。
3. 马克思于1835年10月至1841年3月在德国波恩大学和柏林大学法律系学习,接受了最好的法律教育。马克思法学思想的最初出发点是康德法学和黑格尔派的理想主义法学。
4.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相比存在三个鲜明的特征:体现的是其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体现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体现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致力于实现人的解放。
5. 从认识论角度看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又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学、 法社会学等。应用法学包括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等。
6.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 或以理性为基础。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分析法学派是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的法学派别,以边沁、奥斯丁为主要代表,是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所以分析法学派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
7.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给法学带来了革命性变革,表现在:有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法学走上真正严格的科学发展的道路;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阐明了法律现象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既有鲜明的党性,也有深刻的科学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党性和科学性是一致的,反映了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学同样具有阶级性,阶级性是法作为统治工具所不可缺少的性质,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8. 良法善治理论超越了工具主义和形式主义法治的局限,是现代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善治包括民主治理、依法治理、贤能治理、社会共治和法德合治五个方面的内容。
9.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前一句话是形式法治的思想,后一句话是实质法治的思想,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即通常所说的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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