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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解决不了的问题该找谁(小区物业为什么越来越差)

导语:物业小区,为何从始至今无法解困?(五)

小区物业解决不了的问题该找谁(小区物业为什么越来越差)

物业小区,为何从始至今无法解困?(五)

文/李云亮

五、

前面说,一只鞋盒一个所有权。

鞋盒如果再设定盒内空间所有权,一只鞋盒二个所有权。

一只大鞋盒隔出二个空间,二个空间所有权。那么,一只鞋盒三个所有权……

一只鞋盒,或者一座楼房,N个单元空间,就有N+1个所有权。

不论N个,还是N+1个,属于业主的所有权最多N个。这N个所有权,被称为业主的区分所有权。

属于业主的这N个区分所有权,全是“假所有权”。

只有N+1那个1,是一个真所有权。

那个1,那一个真所有权,还不在业主手中。

业主手中N个“假所有权”,如果用于倒卖房产,只是资金过桥。资金过桥之后,所有权真假无所谓。没人去追究所有权的真假。

业主手中N个“假所有权”,用于居住。退一步说,即使没所有权,凭购房合同也可以入住。所有权的真假,不妨碍商品房的居住使用。

现在需要追问,那个1,那一个真所有权,存放在哪儿了?

为什么大家不认识那一个真所有权?

本文告诉大家,最高人民法院很认真,他们认识那个1,那一个真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著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把那个1,那一个真所有权,称之为“大产权”。那一个真所有权(大产权)还存留在开发商手中。

无论如何,那一个真所有权(大产权)是不会凭空消失的。

只要一座楼房存在,那个真所有权就存在。甚至,楼房不存在了,非经法律手续,初始登记的那个真所有权还存在。

初始登记的那一个真所有权(大产权)与物业小区共存亡。

只要那一个真所有权(大产权)还存留在开发商手中,物业小区发生的事情会有妖。

最高人民法院把业主手中的N个“假所有权”称为“小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随时都能看到:“小产权人不能有效对抗大产权人随意变更土地规划、进行插建等”。[]小产权(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假到“不能有效对抗大产权”这个程度。

那一个真所有权(大产权)只要不在业主们手中,不仅“大产权人随意变更土地规划、进行插建等”,诸如业主大会不顺利、业委会组织很困难、社会第三人(包括居委会)干涉等诸多奇怪事情,层出不穷。

虽然《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只要那个1,那一个真所有权不在业主们手中,业主享有的共有也是假的,是“假共有”。

这个“假共有”的权利边界,在《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里找不到。

《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只是列举了几个孤独的、抽象的概念,属于业主共有。

几个概念(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很抽象,没有各自的不动产四至(物理边界)。

几个抽象的概念,无法抵御外侵。因为它们都没有不动产共有对世应有的条件。

震动全社会的商品房公摊问题,最为醒目。

每个业主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都标有公摊面积。

可是,公摊部分的物理边界何在?没人知道。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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