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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劳务派遣员工侵权谁承担责任)

导语:劳动法律连连看(十四)——劳务派遣中的侵权责任问题

劳务派遣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劳务派遣员工侵权谁承担责任)

劳务派用工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在执行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由哪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当被派遣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让人损害时,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注意此处未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而是“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责任,宜理解为劳务派遣单位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那么,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又该如何界定呢?

笔者认为,主要应结合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应履行的义务进行认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亦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等内容。除上述法定内容外,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还可能在派遣协议中约定选人用人标准等事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与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的法定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义务相关,比如未依据协议选人,未履行“告知规章制度”“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等义务,那么则应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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