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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区别(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利益主体相同吗)

导语:「学习阵地」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是什么?

工作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区别(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利益主体相同吗)

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是什么?

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有着以下六个方面的明显区别:

一、秘密事项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

二、秘密事项的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事项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则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

三、秘密事项的标志不同。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

四、对秘密事项的管理不同。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级机关自行选择。又例如,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经法定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对外提供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只需要经产生这些事项的机关同意即可。

五、保护秘密事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而且还可以使用刑法等法律的手段。

六、秘密事项外泄后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工作秘密外泄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国家秘密外泄后,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承担行政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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