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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是什么意思(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视为撤回反请求)

导语:维权宝典: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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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李与所在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并申请仲裁。在案件审理期间,公司提出了反申请。那么仲裁委员会应该如何处理?

答:反申请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请求,是被申请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是关于仲裁反申请的规定。本条从仲裁反申请提出的实体和程序条件,以及仲裁委员会对反申请的受理、处理方式进行了规范。在指引被申请人及时合法行使反申请权利的同时,明确反申请的受理条件与本申请的受理条件相同,并将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的权力赋予仲裁委员会。

一、答辩期内反申请的处理规则

(一)答辩期内提起反申请

快速、高效地处理争议案件是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因此,仲裁的审理期限仅为四十五日。《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了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在此情形下,在庭审前尽早固定争议事项,对庭审的有效开展和争议案件的迅速解决有着重要作用。因此,被申请人如果希望其反申请能够与本申请合并审理,则其反申请应当尽早提出,即在答辩期结束之前提出。

(二)仲裁委员会的处理

1.针对答辩期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同情况,仲裁委员会将作出不同的处理:

①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出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程序同本申请。

②处理结果

2.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出反申请的处理,可能出现四种不同的结果:

一是反申请不属于《办案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则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是反申请属于《办案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且反申请与本申请具有关联性,仲裁委员会决定与本申请合并审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反申请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1)反申请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申请的当事人的范围。

(2)反申请与本申请的仲裁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仲裁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申请与本申请的仲裁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可以合并审理,如因双方对劳动者是否旷工这一事实有争议,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旷工期间工资的争议便属于基于相同事实产生的正反申请。

上述反申请与本申请具有关联性,仲裁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三是反申请属于《办案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且反申请与本申请具有关联性,但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合并审理。需要指出的是,是否合并审理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自主决定。即使反申请属于《办案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且反申请与本申请具有关联性,仲裁委员会仍可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决定将本申请与反申请不合并审理。例如,反申请案情过于复杂等不适宜合并处理的情形。

四是反申请属于《办案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但反申请与本申请不具有关联性,则可以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提出仲裁申请。

二、答辩期满后反申请的处理规则

(一)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应当是在本申请案件审结之前提出。如果是在本申请案件审结之后提出,则无所谓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该申请作为一个新案件处理。

(二)仲裁委员会的处理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其另行提出仲裁申请,故不会出现与本申请合并处理的情形。

经验介绍

为保障申请人与反申请人在仲裁活动中的平等地位,部分地区进一步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在申请与反申请中的权利。如《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已受理被申请人反申请的,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不影响被申请人反申请的继续审理。”《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对方当事人享有答辩期。”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南方工报-“工人在线”责编:刘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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