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划分标准(关于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划分正确的是)
导语:关于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划分
什么是亲属?
我们每个人都会对“亲属”给出大致雷同的定义,“亲属,就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但你知道你的配偶属于亲属吗?配偶的亲属呢?亲属,是不是也有亲疏远近之分?它们在法律上属于什么地位?
我国《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上述条文规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概念和范围。
“亲属”这一概念在法律上诞生于罗马法时期,狭义的亲属法,仅指血亲关系,不包括因婚姻、监护关系的法律。我国《民法典》对亲属的概念采纳的是广义上的亲属法,即规定婚姻、血亲和监护关系的法律。亲属的特点是具有范围的固定性、身份的固有性、以及规范一定范围内的亲属身份关系的法律。
我国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这三种类型。其中配偶是其他血亲的源泉和姻亲的基础,血亲是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是亲属中的主要部分,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这些亲属无论是全血缘或半血缘,也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均为自然血亲。自然血亲还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前者是指同胞的兄弟姐妹,他们的血缘都来自同一对男女。后者是指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所生的兄弟姐妹,他们的血缘关系追根溯源,仅有一半相连。全血缘的自然血亲与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在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没有区别。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拟制血亲一般因收养而产生,在养父母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111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就是承认收养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
血亲还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在我国历史上,受重男系亲轻女系亲、重父系亲轻母系亲的思想影响,曾经有把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亲属排除在直系血亲之外的做法和习惯,这是违反亲属法和自然法则的错误做法。
旁系血亲是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如与自己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与自己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以及堂兄弟姐妹和姑表兄弟姐妹,与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姨以及姨表兄弟姐妹和舅表兄弟姐妹等。凡是与自己为同一高祖所生的子孙,除了直系血亲之外,均为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三、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等。以婚姻为中介产生的人际关系的范围很广,并非所有的人际关系都发生法律上的姻亲效果,如我国民间普遍认为己身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即亲家为当然的姻亲,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亲属法上不以其为姻亲。
姻亲分为三类:(1)血亲的配偶。血亲的配偶是指己身的血亲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为直系血亲的配偶,嫂、姐夫、弟媳、妹夫、伯母、婶母、姑夫、姨夫等为旁系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是指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就夫方来说,配偶的血亲是指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就妻方来说,配偶的血亲是指公婆、丈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者妻。在男方而言,是指妻的兄弟之妻(舅媳)、姐妹之夫(连襟);就妻方来说,则是指夫的兄弟之妻(妯娌)、夫的姐妹之夫(姑夫)。
我国传统不承认血亲的配偶的血亲为姻亲关系。事实上,亲属的范围扩展得越广,越失去法律上的意义。使用近亲属的概念,确认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在他们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超出这个范围的亲属,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我国这个近亲属的概念,相当于“三代以内的血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规定家制,虽有家庭的概念,但没有对家庭概念作出界定,仅规定了家庭成员的概念。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是家庭成员,是家庭的组成部分。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此为民法典给出的实体法范围的分类,此外我国三大诉讼法也对“近亲属”分别给予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最后,你知道法律上谁是你最亲的人吗?很多人说是子女,错了,最亲密的人是配偶。配偶是所有关系中最亲密的关系,是其他血亲的源泉和姻亲的基础,是法律上可互为表见代理而无需自证的身份关系,它始于男女结婚,终于一方死亡或离婚。
“宜言饮酒,与子偕老。琴瑟在御,莫不静好”,愿我们每个人既有选择良人的眼光,也有善待婚姻的能力,白首不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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