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案由是什么(案由和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起诉时,法院基本都会要求在起诉状中注明案件的案由,案由的确定对于法院对案件的分类管理很有意义,但不少人对如何确定案由不得要领,这里分享一些相关要点知识给大家。
1、案由的确定应当与诉讼请求依据的实体法法律关系性质相对应。例如常见的问题是“欠钱”属于哪类案由这个“欠钱”就不是典型的法律关系的表述,顶多算一种义务状态的通俗表述,所以无法直接找到案由。你得清楚“欠钱”是基于什么法律关系,比如是因为借钱(借款合同)、货款(买卖合同),还是侵害赔偿款(侵权行为)确定之后才能找到对应的案由。如果你对自己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概念,或者完全弄不清楚的话,说明你的起诉准备工作还不到位,先搞清楚后再来确定案由。
2、一般程序的案件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查找合适的具体案由。这个规定对案由有详细的分级并列举了四百多个案由,一般程序的民事案件基本都可以找到具体的案由,如果分类中有更细致一级的案由与自己的诉讼请求对应的,则考虑按更细的一级。这类案由的表述一般是法律关系性质的表述+“纠纷”,例如“离婚后财产纠纷”、“保证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等。
3、特殊程序的民事案由直接表述。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司清算、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案由,以及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等特殊诉讼程序案件的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诉讼制度的规定予以直接表述。
4、尽量选择一个案由确定。虽然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如果一个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可以确立为并列两个案由。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法院的立案窗口往往由于惯性思维都会要求你只立其中一个,从诉讼策略的角度,抓住其中的一个重点也更有利争取支持,多个法律关系依据往往意味着一定的不确定性,以及对方有可能利用此在程序上作文章。退一步讲,即使分别立案后还可以再申请合并审理,当然如果“并列案由”已是普遍的做法和有成熟的先例除外。
5、案由自己实在不确定也不要紧,只要立案庭能接受,立案后再说。有的时候,由于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的合同不具有典型性或有一些矛盾,导致究竟属于哪一类案由,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这种情况也正常,自己确立的案由心里没底不要紧,立案庭认同能立案就可以(不认同一般会提出修改意见)。因为,一、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真实法律关系进行审判,不会也不应拘泥于立案时确立的案由,二、如果法院认为起诉确定的案由有错误的,会在判决书中说明法院认为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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