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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多少(破产法债权)

1、破产债权

在破产法理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依破产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的实质,仍然是基于民法上的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原因而产生的债权,只是由于债权的受偿以破产财产为限,债权的行使必须通过破产程序来实现,才被称之为破产债权。

2、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关呈报债权,以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多数学者认为,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即使是实质上的破产债权人,也不被视为程序上的破产债权人。所以,凡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者,便不能行使破产程序赋予的各项权利。债权申报涉及申报的期限、接受申报的机关、申报的方式和内容、申报的效力、申报的撤回与变更、未申报债权的后果以及无需申报的债权等问题。

3、特殊破产债权

所谓特殊破产债权,是指此类破产债权虽然已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但在破产宣告时,要么未到期、要么附条件、要么设保证、要么负连带、要么获优先。概括来讲,主要有:附期限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的债权、连带债务人及保证人的求偿权、保证人破产或者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同时破产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劳动债权和税收债权等。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性程序,即必须通过破产程序一次性且公平清偿所有债权。假如不准未来债权或然债权参与分配,一旦破产程序终结,债权人将永远丧失受偿的机会。劳动债权,是指劳动者依法或者依照约定对破产人享有的债权。劳动债权包括:破产人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集资款、补偿金和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对劳动者的保护是破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现代各国破产法概莫能外。破产法不承担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责任,但破产法应对劳动者予以必要救济。税收债权因其具有公益性,仍不失为一种特殊债权。

破产债权的申报

(1)债权申报的含义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关呈报债权,以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字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而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即使是实质上的破产债权人,也不被视为程序上的破产债权人。凡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者,便不能行使破产程序赋予的各项权利。所以,法院在裁定开始破产程序时,必须同时公告,对已知债权人还应通知送达,告知债权申报的期限和地点,以及逾期不申报债权的后果。

(2)受理债权申报的机关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原则上规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接受债权申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2款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接受债权申报的机关,究竟以哪个为好其标准应以方便债权人申报、有利于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接受债权申报的机关具有专业素质等因素来确定。立法的趋势,倾向于破产管理人。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也确定为破产管理人。

(3)债权申报的方式和内容

债权申报的方式,是指债权人以口头还是书面进行债权申报。关于申报的方式我国新破产法草案明确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申报。实际惯例是:法院对于已知的债权人送达破产宣告书时一并送达债权申报书,由债权人填写后连同债权的证明文件一并提交。

关于申报的内容,即要求申报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债权的内容和原因、债权的性质,并提交相关的证据。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要求债权申报人提供债权有效成立的证据,并不是让债权申报人承担程序法上的举证责任,这种要求仅仅是登记的需要。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债权的存在,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其债权的存在,或者接受申报的机关对证据存有异议时,均不能以此为理由而拒绝申报人申报债权。因为债权的申报只是债权人要求参加破产程序以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债权人申报债权,对其本人权利的行使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对其他债权人并非已构成当然的影响或损害,它毕竟不是债权的审查与确认。所以,申报债权时,申报人无需举证。对申报债权的异议,只能留待债权调查确认时,由法院裁定。

(4)债权申报的效力

债权申报一般发生两方面的效力:(1)债权人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各国破产法均规定,债权人不申报债权,不得参加破产程序其债权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所以,债权申报能使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法律赋予的债权人的各项权利,如表决权、依破产程序接受债权清偿的权利等。(2)债权的诉讼时效因债权申报而中断。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破产程序为一种审判上的程序,所以,申报债权有提起诉讼相同的效果,依民事实体法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债权申报后又撤回申报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5)债权申报的撤回与变更

债权申报后能否撤回法律一般无明文规定。但应认为,在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可撤回申报。撤回申报的理由多种多样,或者是因为该债权人有人的担保,或者有与破产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撤回申报以向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或欲放弃权利等等,不一而足。关于申报内容的变更,在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前,申报人可随时变更其电报债权的内容;但如果是在债权调查日后提出变更要求,则应按逾期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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