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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探望权进行判决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法院判决探视权一般原则)

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果双方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那么法院对探望权进行判决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呢

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这里的健康不仅包括身体上的健康,也包括心理上的健康。法院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时,应以子女便利为先,结合父母实际情况确定,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时间应当避免占用子女的学习时间。由于日常生活纷繁复杂,各种因素都有可能发生不能预见的变化,故法院在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不宜判决过细,只明确探望的规则就行,给日后探望权的具体行使预留调整的空间。

二、尊重子女本人意愿。

就像对年满8周岁的子女征求其愿意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一样,对于一定年龄或有一定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同样应当考虑孩子本人意愿。虽不会像抚养权一样完全按照孩子个人的意愿判决抚养权的归属,但对于探望权的行使也应考虑孩子本人的意愿,否则如果子女对探望的时间或方式抵触,将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兼顾有利于父或母探望权的实现。

虽然首先考虑子女利益,但因父母离婚后,各自又成立家庭、工作的时间(如倒班)工作的地点(如在外地)等,也不能忽视对父母行使探望权便利性的考虑。

实践中,因为父母离婚的矛盾,往往导致未与子女直接生活的一方很难顺利实现探望孩子,作为报复手段就是停止支付抚养费,孩子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或母也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或者变更孩子抚养权,父母双方的矛盾一直在升级,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婚姻家庭关系因具有非常强的人身属性,即使法院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作出了判决,但在具体行使探望权时,父母双方也应当充分地协商,灵活行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探望权的实现,也才能真正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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