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委托代理法条(民法典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普法文章)
导语:【民法典】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代理的代理终止,《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案例:黄某的一位老朋友牛某常年患病。一次,黄某因去国外考察,牛某便委托黄某代买当地一种效果很好的药品。黄某依约为牛某代买。但没想到,一个月后黄某回来时,朋友牛某已经因病去世。牛某的儿子继承了牛某的全部遗产。对于牛某委托黄某买药一事,牛某的儿子表示,一方面自己并不知道此事,另一方面父亲牛某已去世,该药对父亲已无用,故拒绝支付黄某购买药品的费用。
本案中,黄某与牛某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即牛某死亡后,代理权不是当然终止。黄某作为代理人在为牛某购买药品时,并不知道牛某已去世,所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黄某实施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牛某的儿子应向黄某支付购买药品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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