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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及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职责包括)

上海市长宁区八旬的王某因长期家暴患有精神病的大女儿且长期霸占大女儿的房产被大女儿本人及大女儿后指定的监护人两次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王某的监护权并另外指定监护人和判决王某搬离大女儿的房屋将房屋归还给大女儿。在这两个案中,王某作为患有精神病的大女儿的监护人,却未尽其监护职责甚至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王某的大女儿因患有精神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大女儿应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王某的大女儿无配偶和子女,王某是第二顺位的监护人,当然成为了大女儿的监护人,只有在王某无监护能力或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为其它近亲属的兄弟姐妹才能担任监护人;王某作为其大女儿的监护人却长期对被监护人有家暴的行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符合《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据其大女儿的申请撤销了王某的监护权,法院在撤销王某监护权的同时应该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另行为其指定监护人,这样,属于《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监护人范围内的王某的另外两个女儿被法院指定为王某大女儿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为监护人的王某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应该积极履行其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王某却长期霸占属于其大女儿的房产并将大女儿赶出去在外租房居住,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大女儿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未履行监护职责且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当然依法判决王某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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