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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应当具有(民诉中证据规则)

导语:民诉证据规则解读三:持有证据方的“提交”义务和鉴材的质证

█ 提要一: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持有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却拒不提交,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该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持有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提交“该证据”,对方拒绝提交“该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对持有证据方不利的事实认定【前提是:有证据证明“该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持有】。

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 提要二:一旦人民法院同意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当事人在选定鉴定机构后,就开始分别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鉴材【证据材料】,司法鉴定机构接收鉴材开始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双方在开庭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即,诉讼过程中,往往遗漏或缺少了对鉴材的质证环节,这是司法鉴定程序的重大瑕疵,现根据证据规则,申请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材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鉴材,不应该作为鉴定依据。

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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