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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为什么按20年计算(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多少年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由上述解释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计算,死亡赔偿金自死亡之日起计算。受伤后未立即死亡的,自受伤到死亡之间的期间,还应当有误工费。
另外,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年龄计算,应当以周岁为准,也就是定残之日或死亡之日是否满周岁,满60周岁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未满周岁的不得减少赔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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