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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怎么判(法院起诉离婚孩子抚养权都判给谁)

前言:

子女抚养问题,是离婚诉讼当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点。对此,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问题时有一个原则: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在这样的原则指导下产生了一些具体的规则。从年龄上,可将子女的抚养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两周岁以下

基本原则:一般随女方生活,但有例外。

例外一:(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例外二: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由男方抚养。

二、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

这种情况是现实中最多、也是最复杂、最难判断的。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当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此外还有几个具体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

1.男女双方其他条件都差不多,如一方存在下列情况,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影响:如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

这里有个知识点,需要简单了解,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虽然《民法总则》将限制行为能力年龄降低到了八周岁,但《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出台的时候《民法总则》尚未制定,故将十周岁作为区分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界限。

本来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与十周岁以下的没有多大区别,但因为这个年龄的小孩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对父母的感情,有了一定的自我判断能力。所以,法院从尊重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的角度考虑,设置了这样一个人性化的规则,即:

如果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通俗说,十周岁以上的小孩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由他们自己做主。

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年满十八周岁就是成年人了,父母自此才能免除法定抚养子女的义务,但也有例外。特殊情况下,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可不负抚养义务。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接着第十八条又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样规定,是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农村,存在大量初中毕业后辍学,外出务工的未成年人。这些小孩虽未年满十八周岁,但其心智已比较成熟,并且有了独立的生活,因此法律特别规定,将该类未成年人当作成年人看待。

既然他们被视作成年人,那么就不存在对他们的抚养问题。他们的父母在离婚时,法院就不会对其抚养问题进行裁判。所以,这里要特别提出来,让大家对这么一个特殊情况有所了解。

总结:

两周岁以下,一般随女方;两周岁到十周岁,看具体情况;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子女自己决定;十六周岁以上、有收入,不需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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