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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礼法于一炉(融儒什么意思)

导语:融礼入法,法律儒化—汉朝起步的中华法系,德礼结合的独特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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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对于法的起源,孔子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法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孔子面对礼崩乐坏和周室式微的局面,他主张要恢复周礼,尽管这个“周礼”已经加入了很多孔子的思想和价值观。

在孔子看来,刑和礼都是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并且应该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去治理国家。孔子的法思想“礼乐为主,刑法为辅”已经成形。它表面上是明刑弼教,实质上是把礼法列入法中,把礼法的精神和内容充分渗透到法家制定的法律中去。

“春秋决狱”标志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开始,再通过“引经注律”的方式使儒家思想成为各法律部门的指导思想,使儒学的伦理道德有了法律的效力和权威。儒家思想所推崇的道德、仁政及德治等观点和汉代统治者维护封建统治、治理国家的内在需求不谋而合,因而汉律充满了儒家色彩。作为法律儒家化的源头,汉律的历史价值很大,其在整个法律儒家化历史进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一、从黄老思想到独尊儒术:汉律儒化的起因

为了使新的王朝更加持续强盛,刘邦在汉朝的建立过程中非常重视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早在公元前206年刘邦先于项羽攻入关中并且占领了秦都咸阳,他向关中百姓约法三章,一杀人者死、二伤人及盗抵罪、三余悉除去秦法。此举为他争取到了百姓的拥护,同时也成为汉朝法治的开端。

历经多年战争,公元前202年高祖刘邦建立了一个统一的汉王朝,定都长安。然而长年的战乱以及统治者的苛捐杂税,使得当时民不聊生,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社会经济状况已经十分恶劣。

《汉书》记载,西汉初年,“民失作业,而大饥馑;人相食、死者过半”。

在这种情况下,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刻不容缓,而重要的任务就是恢复社会生产力。当时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更适合解决统治者所面临的困境,因此黄老之学成为汉初统治者所选择的统治思想,大力发展农业,采取休养生息的政策,并将农民各种赋税和徭役加以减少,汉初的农业生产力得到了很快的恢复和发展。

《史记·平准书》记载: “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

汉武帝时期国库充足,粮仓里的大米已经多到腐烂,汉朝的社会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财富和经济也有了较大程度的积累,当时社会秩序也逐渐开始稳定起来,文景之治的兴盛局面也因此出现。汉武帝之所以可以推行法律儒家化,西汉所积累的雄厚的物质和政治基础功不可没。

随着西汉日益的繁荣昌盛,诸侯国纷争不断,土地兼并现象屡禁不止,匈奴也不满足于偏安一隅,对边境的骚然愈演愈烈,大规模冲突一触即发。

汉武帝面对内忧外患的局面,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并不能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法家思想的严酷更是于事无补。此时,需要一种能够进一步加强汉初以来发展成果的理论体系来统一人们的思想。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可以说是时代的产物,董仲舒抓住机会向统治者提出了此观点,并被统治者所接受。董仲舒所构建的儒学新体系,杂糅和吸收了阴阳、道、法家的思想,儒家“德主刑辅”理论开始走上历史舞台,并代替法家的“法治”理论,成为当时各个法律部门的指导思想。

在转变的过程中,为了深化法律思想儒家化的成果,董仲舒以儒家学说为基础,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思想体系。董仲舒提倡的“儒术”不同于春秋末期的孔子思想,也不同于专礼治、反法治的战国儒学,而是形成了一种新的儒家法律思想体系,新儒学体系体系的核心是“礼法合流”和“德主刑辅”,并吸取各家之长,法家学派的正确主张得以采用,历史影响巨大。

二、引经决狱先开路,三纲五常打辅助

法律儒家化首先要迈出的第一步必然就是法律思想的儒家化,法律儒家化一开始先是转变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去替代秦末汉初的法家思想和汉武帝之前所奉行的黄老思想,然后将法律思想逐渐过渡到司法实践中去,即“春秋决狱”的方式去影响司法,最后以“引经注律”、“引礼入律”的方式过渡到立法领域。

<“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

秦亡的教训让我们知道“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沿袭秦法,汉朝势必会出现“法出而奸剩,令人而诈起,如以汤止沸,抱薪救火,愈甚亡益也”的局面。董仲舒认为,单独依靠刑罚统治百姓是不够的,缓解阶级矛盾还需要用一种相对温和的方式,与严酷的法家思想相比,统治阶级更需要儒家的仁德,因此他对“德主刑辅”说进行了论证。

在历史上“德主刑辅”很早就有身影出现,“明德慎罚”的思想可以往上追溯到西周时期。“明德”体现了更强调德的作用,提倡尚德、敬德,在进行法律活动的过程中要重视“德”。“慎罚”意为无罪不乱罚,但是也不是完全摒弃刑罚,刑罚可以作为道德教化不起作用之后的手段。

董仲舒有言:“仁之美者在于天。天,仁也。天覆育万物,既生而化之,又养而成之,事功无己,终而复始,凡举归之以奉人。察于天之意,无穷极之仁也。”。

董仲舒的“德主刑辅”主张“德治”为主,“法治”为辅,先“德治”后“法治”,因此,德治成为了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和基本手段。德与刑对立统一,以实现共同的道德目标为目的,二者是可以共存的。董仲舒的主张刑罚是道德教化的补充,将刑罚适当减轻,不滥用刑罚。“德主刑辅”的原则起着十分重要的,它是西汉司法的指导原则,也是西汉法律思想体系的核心。

<“君权神授、法自君出”的立法原则>

董仲舒认为天意通过天子的意志传达到人间,因此天子是上天沟通人间的代表,天子的意志当然具备法的效力,并且高于法律。君主的意志和言行就是法律,君主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更改,废除法律。因此,通过神话皇权来加强君主的统治地位也是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之一。

神话皇权从根本上来就是为了维护封建君主的统治地位,法自君出作为封建立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君主独掌立法大权,帮助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统治者需要“君权神授,法自君出”这种可以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治主张和法律观点,所以统治者接受了董仲舒的新儒学理论。

<“春秋决狱”的司法精神>

在判案断刑的过程中,将儒家思想奉为指导思想,并引用儒家的经义所诠释的精神来决定案件最后的结果,就是古代司法史上贯彻始终的“引经决狱”。具体操作过程就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官吏首先要使用儒家经典去分析案情,再用儒家经义的意思去解释法律、定罪量刑。

当时社会各领域各方面的制度都仿照秦朝制定,法家的理论是汉初许多法律的指导思想,秦朝的法律制度也被沿袭了下来,这不符合儒学独尊的需求。法律制度是社会矛盾主要调整手段以及阶级统治维护统治的工具,因此它成为儒家思想的重点改造对象。

短时间内制作出一套融合儒学思想的新法典有些困难,而以儒学的观点解释现有的法律,可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也能够使已经改变了的法律思想路线,能够第一时间为统治阶级服务,这样能更好的体现法律作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作用。

“引经决狱”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当时很多法律制度和原则都是在司法过程中也形成的,这些制度和原则能够使当时的法律得到有效的补充,完善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三纲五常”的伦理基础>

中华法系的主要特色就是维护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以伦理法为基础的宗法制度。其特点是法律道德化。

汉代儒学独尊之后,通过“春秋决狱”的方式,“三纲五常”的伦理思想也开始进入司法领域,其后在立法中通过“引经注律”的方式使其融入法律条文,借此来维护宗法社会体制,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法特点才确立起来。

用“三纲五常”的伦理法思想作为基本框架所构建的法律体系,被视为封建法律的正统体系。董仲舒所提出的法律思想和原则,是法律思想儒家化的理论基础,经过整合,一整套新儒学法律体系就此形成,新法律体系也促进了儒学思想体系的完善。

三、礼法合一,中华法系现光芒

汉代的“融礼入法、礼法结合”就是将儒家“礼”的精神融入到法家所制定的法律中去。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促进了汉代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弥补了法家思想过于严苛的弊端,使国家的统治秩序更加稳定,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由此展开。

在当时,很多时候相互融合的礼与法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很难区分的,但是具有普遍强制性、成文性法律在本质上是不能等同于礼的,严格的规范性不应该成为礼的属性,它应该是任意性的、不成文的。但是,经过法律儒家化,二者逐渐合二为一,礼的不完全规范性已经深刻的影响到了法律。

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结合是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古代特有的法律文化。礼与法相结合,一方面可以使百姓更容易接受法律,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将法律的道德约束力也大大加强。

儒家思想经过春秋决狱再到引经注律,已经深深的烙印在百姓的心目中,百姓也自然而然的形成了一种守礼即守法的固有法律意识。

“三纲五常、纲常伦理”等作为封建行为规范的核心思想,在被引礼入律后一直被保存下来,直至清律都未作改变,被条文化、法律化的儒家思想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主流思想,这种儒家思想被深深烙印在广大百姓的日常生活中,近乎以一种习惯法的形式指导着封建社会人们的行为规范。

法律对“君权、父权、夫权”极其维护、这三种权力也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 “仁、义、礼、智、信”则成为人们的行为标准。到了封建制后期,有些传统的内容已不完全适合当时的社会环境,但“纲常伦理”、“天人感应”等思想核心仍没有动摇,如清律中的“秋审”和家庭制度等。这些内容在本质上都加强了封建统治制度的稳定性。

汉律儒家化过程中所形成的中华法系一直被后世沿用。经过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制度都已经自成体系,趋于完善。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就是标志着中华法系完全成熟的代表性法典。唐朝以后,当各朝统治者要创造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时,都是以此为蓝本的。

隋唐的法制也被传到了日本,被其学习并移植。一直到清末修律,中华法系解体消失,同时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被建立起来。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从这四个特点中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法律儒家化的影子。

结语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法律文明历史的国家,过去的中华法系具有自己鲜明特色,这一法系最引人注目的特征就是法律的儒家化,律令与礼的结合起来了。而法律儒家化的萌芽阶段就是西汉汉武帝时期,在这一阶段,儒家思想在立法思想和司法方面都深刻的影响了汉朝法律的发展与执行。

汉代的法律儒家化并不是以法典的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而是在儒家思想取代法家思想成为社会主导思想之后,以其独有的方式渗透到司法、立法领域。“引经决狱”、“引经注律”、“纳礼入律”三个环节,环环相扣。

而汉代的各种法律原则不仅对当时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而且对后世也影响深远,融合了各家长处的儒家思想对后世各朝各代的法律建设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以汉代为开端,经过两晋,一直在隋唐时期才真正成熟和确立下来。儒家思想博大精深,是我国的文化领域的一块瑰宝,它不仅影响了汉代法律,甚至对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都是深远而悠长的,它成为了约束人们行动的行为规范,也成了统治阶层和君主治国理政的利剑。

直至我们进入了新时代的今天,法律儒家化依然影响着我们社会法治建设,我们要吸收精华,去其糟粕,以史为鉴促进我们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食货志》.

[2]司马迁.《史记·平淮书》.

[3]董仲舒.《春秋繁露·为人者天》.

[4]周公旦.《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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