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动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导语:侵权责任之具体侵权之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之具体侵权之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1245条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中所指的饲养的动物的概念:从文义解释不难看出,首先,饲养的动物的概念有三层含义,一是饲养,包括人工繁殖,喂养,不包括野生放养无人管理看管的。二是动物,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等微观世界的生物均不属于。其次,此类侵权责任须由动物自身固有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如牛抵人,狗咬人,蜜蜂蛰人等等,而不是由由自然人支配,指使,控制下的损害行为和由外界原因造成动物肌体损害而引发的次损害,反之则属于人的加害行为。第三,须为动物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如狗偷吃鸡的食,普通动物“潜规则”了名贵动物造成血统杂乱的怀孕等等均不属于此类损害范围(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结果)。
第1245条是无过错侵权责任,即意味着在一般情形下,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均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是由于受害人未挑逗动物,激怒动物造成损害,也只是减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而已,并不免除侵权责任的承担。
例如:甲乙二人结伴同行,路过丙家的门口时,丙家养的狗突然挣脱铁链将甲乙咬伤。甲乙正常路行,并未挑逗惹狗,甲乙的行为具有社会正常人的行为举动,现因丙的管理不严密造成其饲养的狗挣脱铁链咬伤甲乙,丙要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甲乙二人结伴前行,甲对乙说,听说丙家养了一只猛狗我们还是绕道走。乙不以为然的对甲说“不用怕,我会用石头砸它的狗头,你信不?”乙同意。二人来到丙家门口,看到丙家养的狗翻身起来叫吠,甲用手指头指着狗鼻子骂“你这狗杂种,看你有多大能耐!”乙同时顺手捡起一块石头超狗砸去,狗被激怒挣断铁链将甲乙二人咬伤。甲乙挑逗激怒狗致使狗挣脱铁链将二人咬伤,甲乙二人存在重大过错。狗的主人丙可以适当减轻或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的特殊规定
1、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无过错,部分免除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无过错责任,部分免责事由。此条款是对过去侵权责任法第79条无过错责任,无免责事由限制的松绑,和上述一般规定一样,对责任人给予了适当减轻责任,但不能完全免除责任。这是从出于规范城市养狗行为的目的而作出的立法设计。
例如:甲携带自己饲养的宠物狗在小区逗留卖弄(未戴狗嘴套),一时招来看客份份,甲颇为得意。一小女孩乙见状上前便去抚摸掐狗,突然被狗将手指咬伤。甲对狗管理失严,不戴嘴套,甲应当对狗咬伤小女孩手指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小女孩掐狗,存在重大过失,故对甲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但不是免除责任。
现实生活中就有饲养人带狗到户外活动但未拴狗绳导致宠物狗将他人咬伤引发的纠纷。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的义务,以养狗为例,携犬外出应当用束犬链牵领并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人多时建议给狗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避免宠物伤人。一些狗的饲养人管理人平素不加强对狗的管理,放纵狗自然行为,一旦造成咬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是必然的。
2、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严格无过错责任,无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格无过错责任,无免责事由。诸如饲养藏獒,德国黑背,老虎,狮子,鳄鱼、蟒蛇、狗熊等等。
生活中,一些人酷爱饲养诸如藏獒等烈性犬、大型犬,对饲养此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典》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责任规定,即便饲养人或管理人做好了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此条款完全采用了原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彰显了立法层面对此类侵权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加大了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力度。
例如:甲饲养一只狗熊到成年,狗熊在甲的培养下听话憨拘可爱,甲时不时带狗熊到街上卖弄,引来众人观赏。某日,甲和往常一样在街上逗狗熊给观众看,好奇心重的乙乘狗熊背身之时揪了狗熊的毛一撮,狗熊大怒转身将乙一巴掌打翻在地造成骨折。甲违反规定饲养烈性动物,虽然乙具有重大过错,但不能免除甲的侵权责任。
3、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无过错责任,是否有可免事由,暂不明确有争论)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现实中,大量的流浪狗,流浪猫泛滥于城市街头,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有想当一部分是流浪狗、流浪猫等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所造成的。发生此类事件,不管饲养动物是遗弃还是逃逸,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负责,严防动物脱离自己的实际控制,更不要轻易遗弃饲养的动物。在司法实务中此领域目前还仅仅停留在立法层面,具体存在着认定难,举证难。流浪的动物形成的具体原因十分复杂,很多并非由原饲养人管理人能管理控制得住的,比如流浪猫就是典型的例子,由于猫的生活习性不同,一旦脱离了饲养人短期内就会存在流浪状况。因此,在法律层面体现较多的是对逃逸类型的情形关注力度较大一些。事实上最近几年,全国发生了多起野生动物逃逸的案件,已经引起了法律界普遍的关注,相信在未来的立法层面会作出更加严格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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