狩猎场有什么动物(狩猎场合法吗)
导语:一场狩猎,两类动物,两个罪名,数罪并罚,可乎?
一,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上午10时,某甲带一支汽枪并带二只猎犬到某禁猎区打猎,至下午3时,收获野兔6只,另有猪獾子2只,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有关部门鉴定,野兔为三级野生动物,但猪獾子学名,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二,某甲的行为构成几个罪?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某甲在禁猎区,持气枪这种禁止使用的工具,猎杀了6只野兔,野兔属于国家三级野生保护动物,某甲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某甲猎杀了2只貉,貉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构成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由于某甲的行为是个系列行为,不是单独的一次行为,猎杀两类不同动物,构成两种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某甲狩猎是一个系列(集合)行为,但不是打一枪、让猎犬追赶一次就算一次犯罪行为,而是应当从整体上把握,视一天的行为为一个狩猎行为。某甲猎杀了属于国家三级野生保护动物的6只野兔,某甲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某甲猎杀了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的2只貉,构成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这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因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比非法狩猎罪重,故以危害野生动物罪论处。
三,评析意见
1,本案的非法狩猎行为是一系列行为,但不是集合犯的行为,而是连续性的行为,因而以集合犯论处存在理论上的错误。集合犯目前主流观点是指一段时间实施同样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常习犯,职业犯,或营业犯。比如一段时间销售伪劣产品,法律不会把每一次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单独拿出来评定为犯罪(可能达不到立案标准),而是整体评价为一个罪,叫法定的一罪。
2,本案也不是持续犯(继续犯),因为在禁猎区的狩猎行为并不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才构成犯罪,而是每一次狩猎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包括未遂),因而某甲在禁猎区的行为是一种连续犯行为,在禁猎区的每一次狩猎就是一次犯罪(包括未遂),只是这种犯罪行为之间,时间间隔太短。主流观点认为,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连续犯就是数罪,只是作为一罪处理,是处断的一罪。
3,这里所说的,是指行为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所谓,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抱着的故意。在这种概括的故意之下实施的多次犯罪行为通常涉及一个罪名,这样才符合处断的一罪的法理。如果中间发生变化,引发不同的罪名,就会以数罪认定。比如,行为人基于一个非法获取财物的故意,盗窃了3家,但盗窃第4家时,被主人发现,行为人将主人打昏后逃离。行为人在第4家作案就是抢劫行为,显然,此抢劫行为虽然由盗窃转化而来,但与盗窃罪不同。对此,应当以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罚并罚,而不能按处断的一罪,择一重罪(抢劫罪)处罚。
4,那么本案是否应当按数罪并罚处理呢?未必。因为,本案涉及的罪名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不仅同属一个法条(只是款不同),而且两个罪名存在包含关系,即在禁猎区以猎杀方式危害珍贵野生动物行为,肯定是非法狩猎行为,就是说,某甲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对应非法狩猎罪),而且也侵犯了对珍稀野生动物的特别保护制度,所以,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存在包容竞合的关系。按包容竞合的处理规定,应当按特别法(条款)优于普通法(条款)处理。又因为某甲在一天内实施的两种犯罪行为交替发生,并无中断,根本无法分开哪一次猎杀的是貉,哪一次猎杀的是野兔。所以,本案应当认定为一罪,即以危害珍贵动物罪定罪处罚为妥。至于猎杀6只野兔的行为,可以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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