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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宣告失踪制度的规定(民法典中的宣告失踪制度是指)

导语:民法典中的宣告失踪制度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因自然人的下落不明,他们与该自然人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造成他人的不利益。须经法院依法宣告。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仍无下落的,宣告该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一)“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变更和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包含下述三个方面的内容。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述的人,或者前述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a.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b.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c.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债务之履行与受领履行”。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也有权受领被宣告失踪人的债务人的履行。

三、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

(一)条件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二)效果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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