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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讲解(事业单位法律常识)

导语: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一般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如何准确的区分二者,在法理学的法律关系领域有一定的难度。让我们一起来简单分析一下二者主要的区别。

一、概念

(一)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举例:甲不小心撞伤乙,侵害了乙的健康,需要对乙赔偿,产生侵权之债。此侵权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而非甲想要以撞伤乙为由赔偿乙一笔钱财。可见,行为人甲没有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侵权行为是一个典型的事实行为。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能够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

举例:甲与乙订立购买房屋的合同,向乙购买位于市区的一套五居室。此买卖合同关系的产生,有赖于甲乙二人的真实意志。由此可见,甲乙二人因双方的真实买卖房屋的想法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行为。

二、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区别

(一)是否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

意思表示:指表意人为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将内心意愿对外表示出来。比如,甲为女朋友乙买了一条项链,并在情人节那天告知乙。甲为了与乙产生赠与合同关系而向乙表示赠与项链的行为就是一种意思表示。

进行事实行为的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因此事实行为不强调意思表示;进行法律行为的行为人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因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

(二)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法律认可的享受和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和责任的能力。比如四岁的甲独立去商店购物,法律规定无效。因为四岁的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如拾的遗失物对行为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等行为能力没有特殊要求;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如订立合同需要行为人在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方为有效的。

(三)是否产生法定之债或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规定。比如甲不小心撞伤了他人,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赔偿他人损失,因此产生侵权之债。侵权之债就是典型的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即债的关系的发生建立在双方或一方意思表示的基础之上。比如甲表示出100万,购买乙的古董,乙表示同意,因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双方都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此合同形成的是意定之债。

事实行为一般产生的是法定之债,如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之债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行为一般产生的是合同中约定好的债权债务关系,为意定之债。

(四)是否可以附条件、代理、撤销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如甲委托乙以甲自己的名义向丙购买房屋,甲为被代理人,乙为代理人。

事实行为一般不可附条件、不可代理、不可撤销;法律行为则无此要求。

三、考查方式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考查偏向于对比区分考查。大家需要重点掌握二者主要的区别。

【试题演练】

下列事实,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A.甲拾到一个钱包

B.乙创作一幅画

C.丙开车不小心撞伤行人

D.丁赠送朋友一部手机

【答案】D。解析:A选项错误。拾的钱包不要求具有行为能力,为事实行为。B选项错误。创作画作虽可以新的事实行为改变,但不可撤销,为事实行为。C选项错误。开车撞伤行人产生侵权之债(法定之债),为事实行为。D选项正确。赠与手机以丁的意志为转移产生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双方需要具备相应行为能力方为有效,赠与手机的行为一般可以附条件、可以撤销,因此赠与为法律行为。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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