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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结果加重犯是怎么规定的啊(绑架罪加重刑)

导语:绑架罪结果加重犯是怎么规定的

绑架罪结果加重犯是怎么规定的?其实很难理解那些犯罪的人,法律法规如此明确,生活如此美好,身边有那么多值得守护的人,却因犯罪剥夺了一切,真的很不值得,对于犯罪的代价和所失去的一切,都换不来哪些逝去的生命!

  一、绑架罪结果加重犯对的含义

  结果加重犯,又称.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如,中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等等,就属于这种情况。对于结果加重犯的理解,刑法理论中有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因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故意或过失地造成了加重结果时,只要刑法有加重其法定刑的特别规定,就可以视为结果加重犯。按照此说,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既可以出自故意,也可以出自过失。狭义说认为:因基本的故意行为而发生了超过其故意的加重结果时,刑法规定了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按照此说,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须有三个条件:

  (1)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有故意,但对加重结果无故意;

  (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可能预见。大多数学者赞成狭义说。

  二、绑架罪结果加重犯是怎么规定的

  客观特征

  基本犯罪的危害行为,可以说又是引起加重结果的行为,研究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是研究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基本犯罪的行为也是结果加重犯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自然具有重要的刑法理论意义。

  主观特征

  基本犯罪的主观特征所研究的问题是,除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外,还应否包括过失。亦即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否仅限于故意。

  从理论上讲,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不应包括过失,亦即基本罪为过失犯的结果加重犯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理由如下:

  (1)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与重结果的结果犯没有本质的区别。

  (2)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只有在承认对加重结果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才有理论意义。

  (3)在实务上,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极易扩大被告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甚至将不是被告人行为引起的结果――即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无相当因果关系,仅有偶然联系的结果归属于被告人承担。

  三、常见过失犯罪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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