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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和民法因果关系的区别(刑法的因果关系与民法的因果关系)

导语:刑法和民法中的因果关系,你还傻傻分不清楚吗?

大家在平时的学习中,可能会出现知识点的混淆和交叉,然后影响做题的正确率,建议大家一定要及时的总结和归纳,不要得过且过,越积越多,今天帮助大家回顾刑法和民法中的因果关系,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一、民法中的因果关系

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有学者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就是研究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系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如果是,则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就没有因果关系。这种认识有失全面,原因与结果之间不仅仅是必然的引起关系,还存在一种或然的,或者说是间接导致关系。因此说,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既包括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包括偶然的导致关系。既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对于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认定,应当分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或者依法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其次,确定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原因的行为或事件在法律上是否能够成为责任人对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因,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1) 故意犯罪的既遂未遂问题。如果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该罪成立未遂。

(2)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问题。如果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3) 过失犯罪的成立问题。由于过失犯罪的成立须以造成实害结果为前提,这就要求过失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对于因果关系中断的判断:

1.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虽然介入了中间因素,但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介入的因素不是由前行为引起的,是一个独立出现的因素,要分两种情况:

(1) 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 反之,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间因素切断。

因果关系中断的两个例外

1.共同犯罪的例外:共同犯罪,一人行为,全部责任,认为犯罪后果与所有人的行为都存在因果关系。

2.择一因果关系的例外:如果两个行为各自都能独立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在两个行为同时发生作用,引起危害后果发生时,认为两个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发生都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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