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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登记的法律性质)

导语:别再图省力了,登记的法律效力比你想象的要大

【举个例子】

甲借乙20万,作为担保,甲把自己的一套房子抵押给乙,但没有办理登记。然而,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房子卖给了丙(丙不知道房子已经被抵押过了),并办理了登记。甲还不起钱,乙请求抵押房屋,然而丙是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乙无法取得房屋抵押权。

如果当初乙进行抵押登记,就不会发生这种事情了,债权也能得到很好地实现

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补救措施:乙虽然不能对抗丙,但可以要求乙履行对自己的债务。

【总结】

物权法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零六条 上文已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分析】

法律肯定是鼓励交易的,如果交易一方是善意的(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却因为对方无权处分而要求善意第三人退还交易所得,就会给交易带来阻碍,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生活拓展】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比如在房子还没建好的时候,为了防止将来房地产商一房二卖,可以预告登记,就不会出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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