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螺蛳案(非法捕捞螺蛳高可判多少年)
扬子晚报网10月26日讯(通讯员 魏愉又 记者 万凌云) 26日,记者从扬中警方获悉,扬中市公安局抓获涉嫌非法捕捞螺蛳的吴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尽管公安、渔政等部门多次宣传禁捕政策,可吴某等4人依然铤而走险。吴某等利用自备捕捞工具,非法捕捞800多公斤螺蛳。
警方介绍,10月16日下午,扬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桥中队民警对出城车辆及人员例行检查时,发现吴某等4人驾驶两辆三轮摩托车,并载有自制捕捞网具、皮划艇以及大量田螺。随即将其查扣,后移送至城西派出所审查。
经审查,吴某等人交代,他们一行四人均是徐州邳州人,前段时间在老家刚刚秋收忙完。觉得不能闲在家,就联系商量一起自带捕捞工具,来扬中福源河捞螺蛳。
经查,10月14日,吴某等4人骑两辆三轮摩托车,带着网抄、筛子、轮胎、蛇皮袋等工具,从老家邳州出发。10月15日到达扬中。此后,15日、16日两天4人计两次在扬中市开发区福源港,使用自制网具捕捞螺蛳共计18袋,800余公斤;且四人使用的抄网,都是非法捕捞工具。
据吴某交代,四人平时在家勤恳务农,农忙后觉得在家无事闲不住,才犯下大错,对自己一时的糊涂行为追悔莫及。
查获
警方告诉记者,大量捕捞螺蛳会破坏水质生态平衡,非法捕捞的800多公斤螺蛳已被放生。目前,吴某等4人已被扬中警方依法取保候审,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链接:《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版的规定(一)》中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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