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的联系和区别(什么是隶属性法律关系)
话接上回,前文讲到过这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那么法律与社会之间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呢
社会是法律产生与形成的基础
在讲法的本质,即法到底是个啥玩意的时候,咱们介绍了好几种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比如神意论、命令学说、社会控制论、民族精神论等等,不过西方的这些法的本质学说多多少少都有些问题。这马克思主义法学就很好地解释了法的本质: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法律并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本质是什么且看西方关于法的本质之解释法是怎样诞生的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法律吗
社会是法律产生与形成的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了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举个例子,奴隶社会的法律保护的是奴隶主贵族统治阶级的利益,西周的宗法制、分封制和礼乐制度就是维护这样一个尊卑有序的统治秩序;在封建社会的法律保护的是地主阶级的利益,其法律可以颁布,有成文法,也有律、令、科、比、式、敕等形式,规定了田亩、农桑、典当、贼盗、网捕等事项。 对于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譬如,都是封建社会,在唐朝法令较轻,除了一些伦理纲常的领域,其他领域的刑罚较为宽简。而明朝,采用“刑乱国用重典”其刑罚较重,对于贪官污吏使用肉刑,洪武年间还颁布了《大诰》)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大诰》
明孝陵
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迅速变革的时期,这一伟大变革必然带来对于新法律制度的巨大需求。但是,法律也像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并不仅仅消极地反映社会,而且还对社会具有强大的反作用,它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
社会是法的基础,即社会是法赖以产生或形成的基础。如果相反,以法律为社会的基础,那么,实质上就可能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经被这一社会生活条件及物质生产本身宣判无效的法律,把法律看成了永恒不变的东西。新的法律不可能产生于旧的社会基础之上,旧的法律也不可能长期在新的社会基础上生存和延续。法律应该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法的社会基础的另一层含义,就是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总之。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法对社会的调整,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法律、道德和宗教。
近代以来,法律已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所有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必须从属于法律调整手段或者与之相配合,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次,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治疗。具体而言,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
1、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的控制不是唯一的手段,或者说不是最佳的手段。如果强行以法律进行控制,就可能导致社会成本过大,得不偿失,甚至造成法律的暴政。历史上这种经验教训可不少,比如“秦法繁于求荼,而密于凝脂”结果招致天下仇怨。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一个社会的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对不用的法律认识程度及使用能力参差不齐,必定会使法律在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中有不同的实施效果。所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其意义不仅仅是号召人们守法,更重要的还在于教育民众“用法”。
只有人人都善于使用法律,法律的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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