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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浓于水这说明了家庭关系(血浓于水科学说法)

导语:血浓于水之法定继承纠纷中的比例划分原则

天下之本在于国,国之根本在于家。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一直强调的勉学,勤劳,孝顺,谦让,诚信,在普通家庭中一直以来大家也很忌讳谈论生死的事情。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听到一句话就是:反正我打拼的这些东西都是给孩子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发现你以为的给到孩子的,其实不一定能给得到。随着中国持续改革开放,遗嘱也越来越在中国家庭继承中被认可和运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还是大多数家庭对于继承这件事情总是认为应该是按照某一地方传统习俗来执行就不会有纠纷。

没有任何遗嘱的情况下的继承就是法定继承,容易引发法定继承纠纷的三个常见原因:

第一:被继承人生前,各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不均衡

第二:被继承人生前获得的大额资产中,某位继承人贡献较大

第三: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将部分财产赠与某一或某几个继承人

所以从看法定继承纠纷往往是在生前没有任何的纠纷,在发生继承的时候却有很多问题,每个人总是觉得自己应该继承更多份额。那么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的考量因素有哪些呢?

首先为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其次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的抚养义务,最后则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在法定继承纠纷诉讼中,继承人不分遗产情况极少发生,更多的是少分遗产。法律规定中关于不分或者少分遗产规定如下:

第一: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仅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第二:人民法院对于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对于痛失爱子的法定继承中其他影响继承份额的因素

第一:继承人是否还有其他子女

第二:继承人遗产来源及出资情况

第三:若继承人为配偶的,则需要考虑双方婚龄状况,以及有无子女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跃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从法律角度来看,以上两类人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其主动履行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尽的赡养义务,法律应当给于正面评价,给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丧偶儿媳,女婿最好是作为原告起诉,以避免其他诉讼主体遗漏其参与遗产分割的机会。

现实中的困境在于继承控制被继承人人身自由强迫与其共同居住以此达到多分遗产的目的,在诉讼中如何向法院证明则是难点。

强迫共同居住主要有以下四种常见类型:

第一:继承人以照顾老人,子女上学等名义强制搬入被继承人家中居住

第二:将被继承人接入继承人家庭居住,阻止其他继承人探视被继承人

第三:将被继承人的房产出租获利,导致被继承人无法搬回自己的房产

第四:某一继承人藏匿被继承人,导致其他继承人无法与被继承人联系,被继承人在不得已情况下书写遗嘱。

最后想说的是,法定继承纠纷之所以有纠纷背后深层次原因在于没有完善的遗嘱规划和利益分配机制规划。总之纠纷的减少更重要的是机制和规划的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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