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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很重要!这篇文章讲了什么(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导语: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很重要!这篇文章讲清楚了

实践生活中我们总是会提及劳动关系这一关键词,比如劳动关系的认定程序,劳动关系合法化问题,但在法律层面上来讲,还有一个词语叫做:劳务关系。这又是什么意思呢?它和劳动关系是一回事吗?实际上,二者在法律效力上可谓是千差万别,仅一字之差却会导致不同的法律结果,

一、 明确概念:

首先,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具体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劳务的一方,通过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此过程中,需要方须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二者在概念定义上来看,似乎分歧并不明显。

二、 具体区别:

1、双方规定的主体范围不相同:劳动关系所规定的主体范围具有特定性,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具有特定性,其规定主体不一定为两方主体,存在多方主体参与的可能。如:法人与法人间的,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等等。

2、 双方规定的主体范围法律地位不相同: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双方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即被领导的一方需要服从领导方的管理制度、奖惩机制以及人事调动安排等等。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劳务关系中往往呈现临时性、短暂性等显著特点。

3、 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一般来讲,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内容,则适用民法。而劳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 发生纠纷时解决途径不同:

对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方可起诉至人民法院。对劳务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二者在实务操作中完全就是两件事,所以在入职前与用人单位签署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楚,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这十分重要,否则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条划重点: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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