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签证申请详情
【 导语】在顺利移民美国之前,如果意向移民者想要在美国工作学习或者是生活的话,可以申请办理移民签证。移民签证是以移民美国为目的的一种签证,说明了申请者的移民意愿。那么如何申请美国移民签证呢?下面让我们和&3991e5;color:f5f7f7;padding-left:10px;line-height:35px;margin-bottom:8px;">1.美国移民签证申请详情
1、移民签证介绍
移民签证就是以移民美国定居为目的的一种签证,一般须先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申请,移民局经过严格的审核,给合格者签发一份“批准档”,然后,申请人持该档向美国驻外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
2、移民签证分类
移民签证从总体上可分为亲属类、职业类和特殊类移民签证。
(1)职业类移民
又称工作移民,它是以某种职业方面的优势为基础,通过赴美工作的方式,移居美国的一种途径。职业移民对于那些不符合亲属移民条件,而又具有某些专长,希望移居美国的人士,无疑是一条重要的道路。
根据目前的移民法规定,每年以职业方式移民美国的人数总共为14万个配额,又根据不同的职业和个人具备的条件划分为五大优先类别。
第一优先:优先劳工(三类)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表现特优,享誉全国或全球的外国人。
在特殊学术领域里有三年以上的执教或研究经验,并获国际认可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国际贸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此身份的前三年中,需有一年以上在该公司工作的经验,来美国在同一公司或所属企业继续工作。
第二优先;具有高等学位的特殊技能的专业人士(二类)
具有高等学位(硕士和硕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在该专业领域内至少有五年以上的经验)。
在科学、艺术、商业方面有特殊能力,对美国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有实质效用。
指具有学士学位并已从事专业者(如会计师、建筑师和工程师等)。
在美国境外为美国政府工作十年以上者。(摘自美国《国际日报》)
(2)亲属类移民
亲属移民共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不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即直系亲属:美国公民的配偶;美国公民的未成年子女(21岁以下);美国公民的父母。这个划归为最亲亲属,随到随办。
另一类是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按照优先级划分为四个等级:
第一优先:美国公民的成年子女(21岁以上)及其它们的子女。
第二优先:1.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及其它们的子女。
第三优先: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不论年龄)及其它们的子女。
第四优先:年满或超过21岁的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
2.美国新移民政策详细介绍
1、保留已获准的移民签证(I-140)申请
雇主为外国籍劳工提出且已获准的移民签证I-140申请,不会因雇主撤回或倒闭,或待批时间超过180天,或申请转换身份的I-485而自动失效。但是,如果DHS发现外籍劳工涉嫌欺诈、不实陈述、提出的相关证件无效或已被撤销等重大过失,有权撤销申请。
2、保留优先日期
外籍劳工获准I-140申请后所得到的优先日期,是决定其等候移民签证号码的重要根据。根据新规定,除非被DHS撤销I-140申请,未来外籍劳工可以保留该优先日期。
3、工作可移动性程序
外籍劳工申请身份调整I-485,如果待批时间超过180天以上,转换工作时不需要重新递交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PERM)或者I-140申请。另外,如果新工作跟原工作是相同或类似的行业,需要在身份调整时同时递交I-485的补充表格J表(Form I-485 Supplement J)以及相关材料,证明两个工作的相似性。
4、非移民签证的宽限期
持有H-1、L-1、O-1、E、TN等签证的外籍劳工及其家属,如果被雇主终止雇用关系,可享有留在美国的单次最多60天宽限期,以争取在这段时间另找工作,以及以合法 身份续留美国的机会。另外,虽然宽限期可以多次使用,但外籍劳工在原有非移民签证的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宽限期。这项规定提供非移民签证外籍劳工更大的灵活性,避免突然被解雇后必须离美的窘境,直接受益的人数也最多。
E-1、E-2、E-3、L-1、TN等非移民签证,在签证生效前和失效后,各增加最多10天的宽限期。这项规定可让签证持有人有充足时间进出美国,做好就职准备,或不致仓促离美,或转换其他合法 身份留美。
5、H-1B签证延长效期
放宽现行H-1B签证最多6年的限制,而且持有人并不需要人在美国,不过,为了保留申请延期的资格,外籍劳工人必须提出调整身份或移民签证的申请。
6、H-1B外籍劳工的可移动性
持有H-1B的外籍劳工可以提出更换雇主的申请。
7、H-1B名额豁免
根据现行规定,在下列机构工作的H-1B非移民劳工,不受H-1B名额的限制:
(1)高等教育机构;
(2)与高等教育机构相关或有隶属关系的非营利实体;
(3)政府或非营利研究组织。
在新规定中,DHS进一步扩大上述第(2)项的定义,允许非营利实体与高等教育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即可,该书面协议必须证明二者间具有以下关系:
(1)与研究或教育有关的工作关系;
(2)非营利机构的基本工作直接促进该高等教育机构的研究或教育任务。
此外,DHS进一步修订第(3)项“政府研究组织”的定义,纳入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研究实体。
8、不可抗拒情况下的工作许可申请
DHS容许在特殊情况下,获批准的I-140申请人及其家属可以申请一年的工作许可。这项规定适用下列申请人:
(1) H-1B、H-1B1、L-1、O-1、E-3、H-1B1非移民签证持有人或在宽限期内的非移民申请人;
(2) 获批准的I-140申请人,由于其国家限制无法获得移民签证号码。
至于“特殊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的定义,DHS并未给出具体定义,但说明以下情况可能得到EAD,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疾病或残疾;雇主纠纷或保护;申请人及其家庭会遭受实质性损害;对雇主的重大干扰等。
9、EAD文件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DHS将自动延长EAD最多180天,前提是申请人获许可的工作性质没有改变,且申请人在效期截止前提出展期申请,且申请资格仍然存在。展延申请只适用某些外国劳工,包括提出调整身份的申请人以及更新“科学、技术、工程或数学”(STEM)“可选择实习训练”(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的申请人。不适用H-4、L-2或E类的非移民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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