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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民事起诉状

工程款民事起诉状

工程款民事起诉状1

  原告:崔,男,汉族,1x年12月8日出生,住xx省xx市xx镇x村。

  被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董事长

  被告: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支付工程款25.8928万元及利息2.31083万元,被告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负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11月1日和x1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定《x年基建室外设备施工合作合同》与《合作协议》,由原告负责临沂、青岛地区的基建室外系统硬件工程施工及系统维护。该工程发包方为被告技术工程有限公司。x1年9月3日原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临沂工程款为22.1128万元,x2年8月17日确认青岛工程款为6.78万元,合计总价款为28.8928万元。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现已投产使用。被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曾于x1年4月19日给付临沂合同部分工程款2万元,x1年5月31日给付青岛合同部分工程款1万元,剩余工程款25.8928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工程款民事起诉状2

  原告x集团有限公司(原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xx省xx县泰寿路9号。

  法定代理人曾,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男,x年4月18日生,汉族,出生于xx省xx县,系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xx县司前镇回澜南路9号。

  委托代理人魏,男,x年7月26日生,汉族,出生于xx省xx县,系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副经理,现住xx县xx镇桃花园M幢603室。

  被告x县育才学校,住址x镇城北开发区16号。

  法定代理人周,系育才学校负责人。

  请求事项

  1.要求被告向原告退回工程履约保证金壹佰万元(¥1000000元);自20xx年2月6日每日以应支付款0.5%计算违约金。

  2.被告按月利率2%从20xx年11月14日算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兴建x县育才学校的综合楼,于20xx年5月2日与原告就该综合楼的兴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后,原告依约定分二次向被告汇入工程履约保证金分别为人民币贰拾万元(¥20xx00元)、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元),合计壹佰万元(¥1000000元)。之后,被告以育才综合楼不具备开工条件,多次拒绝原告进场施工建设。为此,原告于20xx年11月14日授权委托公司副经理陶、魏二人前往被告处,进行协商约定,并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20xx年2月6日、20xx年3月20日分别退款柒拾万元、叁拾万元给原告;被告按月利率2%从20xx年11月14日算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被告违约的,每日以应支付款5%计算违约金。至今,被告违反《协议》的'约定,拒绝还款和支付利息。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双方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并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付息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诉请为盼!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集团有限公司

  二0xx年七月四日

工程款民事起诉状3

  原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电话:

  住所: X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彰德人家小区**街楼

  被告:山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联系人闫建高130

  住所:X市迎泽区桃园南路西巷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建祁县梦幻庄园住宅楼工程余款1209893元以及迟延支付的利息45744元(利息从20xx年1月23日暂算至20xx年9月13日);

  2、判令被告返还质保押金30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4#楼地下室墙身防水及散水费用243345.56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承建被告山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县梦幻庄园1#----6#住宅楼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建、散水以内的给排水、电安装、门窗及室外装饰、1#---4#楼从已完成的施工部位接起,5#---6#从垫层开始,从20xx年4月10日开工,20xx年11月30日竣工,合同总价款约为2100万元,补充条款:5#、6#从垫层施工至三层封顶,支付工程总值的30%,主体完工(封顶)后付至工程总值的60%,室内墙面粉饰完工后付至工程总值的`75%,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返回。

  20xx年10月25日该项目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7820617万元。在该项目工程建设中,被告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因其周转困难,于20xx年1月22日以该项目工程的13套住宅抵顶部分工程款,现仍有余款1209893元未付,后期1#、2#、4#楼地下室墙身防水及散水工程完工后,经多次与其沟通结算却迟迟不予接洽。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一年内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应将每幢楼10万元共计30万元的质保金一次性退回,但至今也不予支付。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约定,并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及资金正常流转,给原告造成很大的损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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