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特色
司法的中国特色
司法的中国特色
中国司法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存在着“本土化”与“普适化”碰撞和平衡的难题与困境。中国的司法改革既应借鉴域外成功经验,同时又必须保持足够的独特性,应当在合理借鉴和扬弃继承、遵循司法规律和保持自身特色之间取得平衡。但问题是如何识别司法的规律和司法的特色。识别司法规律、识别可传承的优良司法传统和打造自身的司法特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和困难的事情。
中国司法发展具备自身特色,主要是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由于以下因素:第一,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而政治制度的发展包括了复杂多样的可能性。第二,中国司法的发展历史和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司法必须具有自身特色。第三,国情决定了中国司法必须坚持特色。第四,作为正在崛起的大国,中国司法发展必须探索自身的特色。第五,司法制度的选择具有政治主体性和自组织性。
确立中国的司法特色,只能以中国的社会实践、需要直面化解的社会矛盾、有效回应当代中国民众的司法需求为基本参照,体现出政治适应性、文化衔接性、实际有效性。具体来说,中国的司法应具备以下特色:第一,司法的中国特色必须能够与司法的世界通行规律兼容和衔接,这需要借助具体的司法制度和理论进行逐一甄别。第二,政治上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捍卫国家主权。第三,中国地域的广阔性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尤其是随着社会发展民众对司法充满的更高期待,决定了中国的司法应当尽力体现高效、便捷。第四,司法的'直接目标应当能够在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取得平衡,能够满足民众实质正义的心理期待。wwW.11665.COm第五,顺应法治发展潮流,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
在打造中国司法的特色这一进程中,存在多维的进路和视角。核心问题是如何合理协调司法职业化和司法政治化之间的关系。合理平衡和协调政治化的司法与技术化的司法、专业化的司法与大众化的司法、克制化的司法与能动化的司法,是形成中国特色司法的重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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