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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相关知识(综合执法的作用)

导语:综合执法普法知识 (二)综合执法的执法体系

综合执法的执法体系

综合执法队伍除了要求综合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体系,还应当完善执法的立体体系。何为立体?即除本职工作外,应当与涉及综合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相关职能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合法程序的移交渠道。具体为:

1、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交叉或竞合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衔接问题。《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意味着,在同一起案件中可能涉及不同执法部门的管辖范畴,例如,涉违建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违法建设建构筑物同时违规占用耕地,在此情况下如何处置,应当设立有效沟通渠道和处置机制。

2、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合作关系。《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注意,此处是“涉嫌”,哪怕存在入刑的可能,也应移交公安机关。在昆明地区,公安机关已经与法院系统建立了有效的法院审判中查明涉嫌犯罪时如何进行移交的机制。而综合执法实务中大量存在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如能建立有效的涉嫌犯罪时的合作和移交机制,综合执法人员可以向民警学习相应的取证和办案技巧。

3、对涉及赔偿的案件(包括民事赔偿、行政赔偿等)与法院、检察院等权威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其一是法检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更加权威,其二是可以有效保障工作中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

综上,综合执法的体系是立体且交叉的,除在行政部门中存在交叉亦和其他司法部门有着交叉。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但综合执法实务中的更多的是批评、教育。故综合执法的全过程除了前一篇谈到的人员的法律知识体系的构建外,本身综合执法部门也应当建立起立体、完整符合立法目的体系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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